骑上你心爱的小摩托,记得一定要刹住车……
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
它永远不会堵车”
但千万要刹住车……
特别是经过转弯、卡口等区域
一定要减速!减速!!再减速!!!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缙云县仙都景区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导致死亡,家属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依法判决驳回。 |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6日,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缙云县大源镇驶往县火车站方向。当日12时许,途径缙云县仙都景区南卡口路段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随后撞向路边反光圆桶跌倒。7月8日,李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
事后,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妻子与儿子三人将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诉至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下称缙云法院),请求仙都风景管理中心承担交通事故30%的责任,即181106.10元。
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的规定,被告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设置卡口,管理未到位存在过错。
被告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辩称,一是被告因仙都创建5A景区需要建设卡口,案涉卡口建设合法。二是案涉卡口设计、施工均按规范执行,自2018年3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不存在任何瑕疵,故被告对卡口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存在过错。三是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卡口设施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李某因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缙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发路段视线较好,路面设置有两条减速带,道路中间设置有反光隔离桩和标志牌、道路两旁放置反光圆桶,卡口的反光横杆上挂有限速5KM的交通标志,以上标识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并减速缓慢通过。卡口横杆的远端亦预留了一定宽度供行人、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等通行。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道路情况变化,特别是在行经减速带明显感觉到振动的情况下,仍未明显减速并靠右慢行。行经减速带后李某不但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还将头部偏向自己的左前方,终因制动不及时撞向卡口横杆并失去平衡再撞向反光圆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事实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意见,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缙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判决,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车辆时,应头部端正、两眼向前平视,看远顾近注意两边。然而根据记录案涉事故经过的事发路段视频,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案涉事故路段过程中,在进入警示区域后特别是靠近卡口前,头部一直明显偏向自己的左前方,不仅在途经两处减速带时没有明显减慢速度,且基本无视被上诉人在卡口前面设置的警示标志牌、道路中间反光隔离桩、道路两旁反光圆桶,以及卡口反光横杆上的限速交通标志,终因刹车和躲避不及撞向卡口横杆导致案涉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在案涉卡口前采取的警示措施已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注意,被上诉人的行为亦与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李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丽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疏忽大意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导致悲剧的发生。
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没有人能预测,谁都不愿悲剧降临在自己身上,但当悲剧已发生,也没有人能让时光倒流。我们唯有以此为鉴,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声明:本文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自“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 扫码关注我们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