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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梳理——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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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行谈对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发布的25批指导性案例中涉行政诉讼案例按行政案由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借鉴。案例君转载如下:


行政处罚类案例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


【裁判要点】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适用;超过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行初3号


行政确认类案例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


【裁判要点】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确认;视同工伤;见义勇为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确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行政许可类案例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受案范围;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学术自治


【裁判要点】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行终字第61号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1号


行政批准类案例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行终字第14号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3)柯行初字第8号


行政协议类案例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协议;合同解释;司法审查;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萍行终字第10号


行政征收类案例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


【关键词】行政;人防;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行政登记类案例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关键词】行政;公安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行初字第4号


信息公开类案例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申请;逾期答复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行政处理类案例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报答复;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2)吉行初字第13号


公益诉讼类案例

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行初4号、(2016)吉06民初19号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


【裁判要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1行初1号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类案例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商标争议;姓名权;诚实信用


【裁判要点】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商标申请驳回;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保护


【裁判要点】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完成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中记载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应当视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声明。因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中国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2.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梳理——民商类(含2020年新发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


声明:转自“鲁法行谈”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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