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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汇总(2020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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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结合全国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相关文件,整理了全国各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汇总表格,供读者参考。


全国各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汇总表


部分法院赔偿标准文件及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室:


为配合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两项数据予以公布,供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附: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市高院审管办

二O二0年三月十六日


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

1.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7756元/年


2.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3038元/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一览表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611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4811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804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43元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5876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8002元

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

111602元

1.农、林、牧、渔业

70980元

2.采矿业

141993元

3.制造业

91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8678元

5.建筑业

93771元

6.批发和零售业

8743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3845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671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5990元

10.金融业

165859元

11.房地产业

936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776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723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853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0912元

16.教育

1440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5274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89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5310元


上表数据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20〕163号)(2019年7月6日印发)

关于印发《天律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上海市202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42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

    

分城乡看,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5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95元,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全年新增就业岗位58.91万个,比上年增加0.74万个。截至12月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9.34万人,比上年末减少0.07万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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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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