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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定特殊性,此文不作阐述。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权益受侵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抵押权实现中受损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与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务要点

1.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 (案例君补充)关于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强调“并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行为意愿,保护表意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赋予表意人知道重大误解时即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更能体现该条的立法本意。


3.  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产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相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起进行规定。


4.(案例君提示)第149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5.  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情形,因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在主客观方面有相类似的要求,故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6.  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就各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7.  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8.  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9.  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更改了原《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未保留“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在第1053条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了规定。“重大疾病”具体包括哪些,第1053条并未进行明确,主要考虑到医疗水平在进步,不同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可能是不同的,具体包括什么病或者判断一种疾病是否属于当时的重大疾病,交由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具体时期具体案件处理时作出判断或许更合适。


10.(案例君提示)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应审慎认定。本条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标准把握。

权威参考案例

1.刘某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案例要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黄某华诉刘某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案例要点: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定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4.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某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案例要点: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是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5.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


案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做修改,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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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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