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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直播数据“被窃”,法院诉中“喊停”!


“红人”直播、用户“打赏”

直播经济的兴起

让由此产生的平台直播数据

成了具有经济价值的“香饽饽”


 · 基本案情 · 

近日,抖音运营商微播视界公司以非法抓取、展示抖音直播数据为由,将“小葫芦”网站经营者六界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微播视界认为六界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


余杭法院经审查,对六界公司作出行为禁令——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直播数据、删除已存储的数据。该案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


 · 审理过程 · 

微播视界公司主张

被窃的直播数据

到底是什么❓


2017年抖音上线直播功能,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直播主播超千万,日活跃主播数十万。抖音起诉称,“小葫芦”网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长期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抖音平台数据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抖音用户和主播在使用抖音平台直播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个人数据及经营数据,具体为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包含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与主播打赏收益的相关数据,如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最终其网站用户以付费方式获取这些数据,用于自身的经营分析等。


非公开数据被卖,微播视界公司认为,“小葫芦”网站经营者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抖音直播产品运营逻辑和运行秩序,导致涉案数据丧失管控,引发大量抖音用户及主播的不安与投诉,导致抖音主播及用户流失、流量受损,打赏行为减少,增值收益降低,“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及时止损,微播视界公司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以保额50万元的保函提供了担保。

审查之中,余杭法院发现,用户购买并使用“小葫芦”网站“高级版”账号,可查看不同周期内抖音主播收到的礼物总价值、实际收入以及用户打赏主播的礼物价值、送礼详情等。而普通用户登录抖音直播间观看实时直播时,直播间内没有任何主播直播收益信息以及用户打赏的礼物价值、具体金额等信息,用户的打赏信息也仅以飘窗形式短暂出现。

由此可见

六界公司在“小葫芦”网站上

提供、展示的用户打赏数据、主播直播收益

都是非公开数据

而且此类数据通常涉及数据安全、用户隐私

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

是平台经营者的核心资源

不是可以随意抓取的数据❗


· 裁判结果 · 

余杭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为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搜集、存储、积累后形成海量数据,是提供抖音公共服务及开发衍生产品的重要基础。这意味着直播数据整体能够为微播视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微播视界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小葫芦”网站所提供的数据覆盖整个抖音平台的用户打赏及主播直播数据,体量极大,如不及时制止涉案行为可能使其规模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抖音非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申请的保全措施仅是要求“小葫芦”网站停止获取并展示部分数据,并未要求其停止整个网站的运行,也没有禁止“小葫芦”网站在合法正当的前提下运营。


因此,余杭法院立即“喊停”——裁定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数据。

 · 法官说法 ·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申请对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竞争格局瞬息万变,蝴蝶效应被无限放大,行为保全制度对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及时止损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浙江法院已多次采取诉前、诉中行为保全手段及时“喊停”有侵权之虞的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本案即是浙江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和用户个人信息的又一记“重拳”!

案例君提示

实践中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该类案件均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将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商业道德本身是一种在长期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准则,但互联网等新兴市场领域中的各种商业规则整体上还处于探索当中,市场主体的权益边界尚不清晰,某一行为虽然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但可能同时产生促进市场竞争、增加消费者福祉的积极效应,诸多新型的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市场共同体中并没有形成共识。


在判断市场主体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环境所具有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既要考虑信息获取者的财产投入,还要考虑信息使用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行为的边界。只有准确地划定正当与不正当使用信息的边界,才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这种边界的划分不应完全诉诸于主观的道德判断,而应综合考量上述各种要素,相对客观地审查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参见范静波《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他人收集的信息应当遵守合理边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你的爱奇艺VIP账号是分时段租来的吗?

“共享”视频会员账号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声明:本文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例君已作修改在此致谢!


编辑:王崇宇

排版:张立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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