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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法律学得好,恋爱没烦恼~这本“法”式爱情秘籍必不可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湖南高院 Author 新媒体工作室


5.20


中国人也太爱过节了吧


5.20是什么日子?它不过是个谐音梗

这个本没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却因为“我爱你”这个美好的谐音,成为了大热的“网络情人节”。


别人都在过节,小编还在为普法文案发愁。问世间情为何物?最好别来法院起诉。法律学得好,恋爱没烦恼!这本“法”式秘籍赶快mark住!



违法。


所谓自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支配其人身和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所以,夫妻一方参加正常社会活动的自由不仅受民法保护,也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


违法。


手机属于私人物品,我们手机中“和谁聊天”“聊了点啥”,我们用手机“网购了什么”“给谁付了什么钱”,都属于个人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违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平等的支配权、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索要彩礼的现象。

婚姻自愿不是说只要两个人自愿就能结婚。


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就不得结婚。比如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重婚等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表弟21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当然不予登记。


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若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去世,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父母自主决定,子女不得阻挠或者干涉。子女进行阻挠的原因,既可能因为对已经去世的父或母感情很深,心理上接受不了在世的父或母再婚,也有可能因为担心父或母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可对父母的再婚行为进行阻挠干涉。


原则上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民法典和国防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多部法律相关条文的制定均体现了该宗旨。《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些条文不但是保护妇女、儿童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具体深化,还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供稿: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刘登辉



“爱情转账”可否追回?法院判决来啦!


 

声明:本文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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