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诈骗案例,你都看过吗?
6月16日上午
黑龙江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了过去三年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都是些什么案子?
都用了哪些诈骗花招?
一起去看看吧
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刑初6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建立窝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网站进行所谓的“博彩”。在被害人投注少量资金并中奖、提现后,不断引诱其增加投注资金,待被害人投注较大资金时,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不予提现,以骗取钱款。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对9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10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呈现跨国境、集团化作案特点。本案被告人在境外组建犯罪集团,发布信息、维护网站、聊天引诱、转移提现等,各有分工,配合作案。涉案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且以赌博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参与投注,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苏某某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身份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5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在缅甸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假借投资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QQ、微信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以办理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126名被害人向苏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账汇款。此后苏某某等人将所骗赃款转移境外提现,诈骗金额28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苏某某等人诈骗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收取29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账户为苏某某等人转账、套现63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苏某某等人非本人身份证6张,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3000元。公安机关另扣押肖某某非本人身份证14张、银行卡65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不断滋生蔓延,为切实取得治理实效,必须要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开展全链条打击。本案在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同时,也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两卡”支持、转账洗钱的犯罪分子打出组合拳,坚决斩断犯罪关键链条,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方位打击。
孙某等9人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3刑初6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中华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对外宣传该基金会系国家扶持项目,如会员发展到5万人,国家将放款5千亿元。入会需交纳12元会费,项目达到5万人后即可解冻,每名会员可以分得5万元;也可按每股102元入股,入股后将获得巨额分红。被告人孙某等9人先后加入该基金会,并在明知该基金会系诈骗组织的情况下,积极组建微信群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内宣传该项目,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入会费、入股费,帮助该基金会骗取23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9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处各被告人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打着低投资高回报的幌子,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所涉领域越来越新颖,也更具迷惑性。本案被告人即披上“慈善基金会”“国家扶持项目”的外衣行骗,看似“高大上”,吸引了为数不少的投资人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投资观,切勿被各类花哨的宣传冲昏头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
【案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5刑初41号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及工商执照等信息,在网络上注册具有扫码收款功能的商户。组织人员以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商户为目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与被害人聊天谎称通过微信付款骗取被害人微信付款码,之后使用具有扫码功能的商户APP将被害人微信中的钱款转移至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千余起,诈骗金额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外卖业务增长迅速,便利了百姓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成为个别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本案被告人通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骗取对方微信付款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案次数多,数额大,在侵害商户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外卖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应予依法惩处。
邓某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刑初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大额债务及个人生活消费,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学生发布信息谎称从事民间贷款业务,以让大学生做网络贷款兼职并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使邹某某等47名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18万余元,交给邓某使用。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邓某又通过邹某某等20名在校大学生在刘某、张某某处合计借款61万余元。案发前,邓某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刘某、张某某部分贷款。邓某通过上述手段合计诈骗10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典型意义】
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相对不足,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对象。本案被告人以网络贷款兼职为幌子,以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骗数十名大学生网络贷款或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所借款项供被告人个人使用,严重侵害了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并可能对其家庭、学业和前途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大学生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也警示广大学生远离“校园贷”类犯罪。
马某等8人诈骗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刑初6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建诈骗集团,在网上购买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味丸等药品,拆掉原包装重新包装。后通过互联网获取购买过保健品的人员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能治疗被害人所述之病,将重新包装的普通药品,以北京301医院特效药名义推销给被害人。马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生病本来就给人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不法分子偏偏乘人之危,利用人们急于治病的心理,大发不义之财。本案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购药信息后,冒充医生给被害人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将不具备宣传功效的普通药品伪装成价格高昂的特效药进行销售,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延误正规治疗,影响他人健康,带来次生危害。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广大病友,不要轻信电话推销,应到正规医院、药店寻医问药,以免“雪上加霜”。
卞某某诈骗案
【案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刑初15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事先在网上搜索的口罩图片、视频发送给6名被害人,骗取其信任。6名被害人多次向卞某某微信转账23万余元。卞某某收到货款后,拒绝向被害人发货及提供快递单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进行诈骗,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犯罪分子利用防疫物资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疫情防控物资的虚假信息,利用公众对防疫物资的急需心理和恐慌心理,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同时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社会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某某等3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刑初8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在网络淫秽平台直播间投放内容为添加微信好友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被告人控制的微信账户为好友。朱某某等3人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以下载淫秽视频软件、购买永久会员、激活会员账户、支付押金、退款故障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向其控制的微信账户付款。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有分有合,以上述手段诈骗27人,诈骗金额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社会上个别人员的不良嗜好和低级趣味往往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即是以观看淫秽视频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转账汇款。此类犯罪虽然数额不大,但社会导向不好,危害不可小视。本案的裁判结果,既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同时也警示个别人员戒除不良嗜好,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不给违法犯罪提供滋生土壤。
蒙某某、谢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3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2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分子盗取被害人秦某某女儿的QQ号,冒充其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称其学校薛教授父亲病重,要求秦某某将钱汇至指定账户,秦某某遂汇款15.65万元。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系帮助该团伙提取诈骗钱款的人员,二人从上述钱款中帮助提取赃款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帮助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其从相关账户中提取赃款,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这种帮助行为,虽然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但给犯罪得逞、赃款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司法机关抓捕罪犯、追赃挽损增加了难度,同样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刘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刑初111号
【案情简介】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QQ在群聊中发布代购火车票、房屋出租、招聘兼职、招嫖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17名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所谓的“代购费”“定金”“押金”等。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供认犯罪,主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衣食住行的很多事项都可以借助网络完成。本案被告人借助购票、寻租、求职等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涉事项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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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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