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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附答记者问)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局长刘德学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两地建立仲裁保全相互协助新机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相关情况。首先向为该安排签署提供指导支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等中央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关心关注两地司法协助事业的司法法律界同仁以及各位新闻媒体记者表示诚挚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相关情况。


一、《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背景和意义


澳门回归22年来,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向世界展示了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成功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通过商签有关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了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近年来,中央政府先后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进一步支持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对内地与澳门深化司法交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把握历史机遇、服务国家战略,于2021年启动《仲裁保全安排》商签工作,并很快达成共识,实现两地更为紧密的协助和联系。


(一)《仲裁保全安排》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在司法领域的新发展


《仲裁保全安排》系内地与澳门就仲裁保全相互协助达成的共识,是两地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最新合作成果,协助力度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该安排为妥善化解跨境纠纷、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资源,切实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二)《仲裁保全安排》是两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


《横琴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保全安排》通过提供司法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有利于澳门仲裁业发展壮大,可有效推动两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的创建和完善,为两地仲裁机构高质量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事主体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仲裁保全安排》是深化两地民商事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的新探索


《大湾区纲要》《横琴方案》均提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区际司法协助是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两制”优势,实现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途径。《仲裁保全安排》是在遵循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前提下融通两地仲裁法规,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的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


二、《仲裁保全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可采取的保全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内地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种类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澳门的保全包括“普通保全”和“特定保全”。前者是为防止“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确保受威胁之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后者包括占有之临时返还、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临时扶养等七种情形。为最大程度方便跨境仲裁当事人,《仲裁保全安排》将两地法律中所涉保全类型全部纳入,并考虑到难以一一对应,故采取分别列举的方式。


(二)明确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保全安排》将可相互提供保全协助的仲裁程序限定于两地仲裁机构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三)明确申请保全的阶段。根据《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有关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仲裁裁决作出前”大概包含三个阶段,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以及仲裁中。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需要根据被请求地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仲裁保全安排》的创新亮点


(一)实现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全面覆盖


2007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互认安排》),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并规定法院在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仲裁裁决互认安排》并未涵盖仲裁裁决作出前的阶段。《仲裁保全安排》进一步将相互协助向前延伸至仲裁前和仲裁中,与《仲裁裁决互认安排》一起,实现了内地与澳门仲裁全流程协助,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二)涵盖澳门所有仲裁机构,体现对澳门法律服务业的最大支持


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修订了《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设立及运作制度》,为促进澳门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根据澳门仲裁法相关规定、考虑澳门仲裁业实际情况,《仲裁保全安排》将根据澳门法律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悉数纳入,体现了中央对澳门仲裁业以及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三)首次采用“云签署”“云发布”,生动体现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重视科技与司法的融合发展。2020年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系统作为首个跨境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了送达取证协助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仲裁保全安排》对此予以借鉴和发展,不但整个磋商过程全部以线上方式开展,而且采用了“云签署”“云发布”。便捷高效的签署和发布形式,为区际乃至国际司法协助的拓展深化提供了澳门样本。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第二条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三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五)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


(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五)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六)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采取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否则该保全措施失效。申请人应当将已作出必要措施及作出日期的证明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第六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须附同下列资料:


(一)仲裁协议;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以及住所;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三)请求的详细资料,尤其包括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申请标的的情况、财产的详细资料、须保全的金额、申请行为保全的详细内容和期限以及附同相关证据,证明权利受威胁以及解释恐防受侵害的理由;


(四)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


(五)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六)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并非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中一种正式语文,则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


第七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  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安排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以下为答记者问内容


问题一: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对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建设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答: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战略安排。规划纲要的出台,对于港澳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将产生长期深远的重大影响。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去年9月国家又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将深合区定位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


二、在规划纲要和深合区方案出台以后,按照规划纲要和深合区方案的要求,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在法制建设领域,按照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运行机制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目标导向,为大湾区建设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和挑战。因为我们的大湾区建设,是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法治环境下进行的,为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高效便捷流通、提升三地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水平,必须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消除规则之间的差异、冲突和摩擦,减低制度成本,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法律冲突和法律风险,实现规则和制度的软联通,为大湾区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保障和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仲裁保全安排》,是在之前签订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基础上,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现了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全过程覆盖。我们相信,通过有关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对于加强和提升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的水平和力度,还是对于进一步提升仲裁在解决跨境争议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大湾区建设和深合区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题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举世瞩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2021年12月17日,将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更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合作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珠海市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研究强化和拓展深合区人民法院职能和作用。


二是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对两地共同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发展,更好发挥澳门联系葡语系国家和地区的桥梁纽带作用等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为两地实现更紧密合作提供了指引。


三是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等三家法院自今年2月1日起,可以直接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推动横琴与澳门法院民商事司法协助提速增效。


四是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比如,允许在深合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等;再如,支持在深合区人民法院设立域外法查明机构,重点加强包括葡语系国家和地区、澳门在内的域外法查明服务,等等,旨在为深合区深度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问题三: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对于澳门仲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答:我认为,《仲裁保全安排》,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澳门仲裁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将会对澳门仲裁业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促进仲裁在澳门本身的推广和运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重视司法领域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设工作,2019年我们制定通过了新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参照联合国仲裁示范法和比较法上的先进经验和实践,与国际上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高度接轨,为我们进一步推广和利用仲裁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前提和基础。我们的目标是打造葡语系国家和地区商贸纠纷仲裁中心,为“一中心、一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大湾区规划纲要和深合区总体方案的出台,也为我们加大推广和应用仲裁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挑战和更高要求。此次《仲裁保全安排》,通过司法机关及时对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全措施,保障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有效履行,可以切实增强仲裁解决纠纷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促进仲裁在澳门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澳门仲裁业的发展。由于多种原因,相比于邻近地区,澳门仲裁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澳门所具备的各方面优势,包括不少法律人才精通多种语言、在法律制度方面与葡语系国家和地区接近,还没有得到足分的发挥和应用。这些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仲裁的推广应用,包括在税务优惠和便利仲裁员来澳等方面。随着大湾区规划纲要和深合区总体方案的出台,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相应地,有效解决跨境民商事争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也进一步凸显和加大。此次签署《仲裁保全安排》,将澳门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全部纳入,在任何一个澳门仲裁机构已经或将要提起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安排请求内地法院协助保全。这体现了中央对澳门仲裁业以及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大力支持,将会对澳门仲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影响。


我们将会在安排的基础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地相关机构、与澳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和交流,为贯彻落实安排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声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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