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及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年度报告(2021)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三年试点收官之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强领导下,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年来,法庭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进一步凸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现将关于法庭工作的年度报告予以发布,以期有效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了解和监督,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氛围。
目 录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锻造过硬队伍
(一)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二)大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三)从严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提升审判质效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二)各类案件特点纷呈
三、以保护创新为使命,激发创造活力
(一)坚决保护科技创新进步
(二)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行为
(四)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审理机制
(一)推进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
(二)探索健全新型案件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锻造过硬队伍
法庭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法庭各项工作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频共振、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一)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分党组每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利用现址有限空间建设法庭“党建文化长廊”,集中展示中国共产党光辉历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法庭大事记和干警司法调研成果;与驻地丰台科技园和社区党支部共同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活动。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认真梳理影响法庭审判质效的顽瘴痼疾,推进落实5方面22项具体整治措施,并重点围绕规范对外交往、健全审判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案件文书样式等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实现“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统一。探索创新青年理论学习形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形成“青年党团工作四方共建机制”。法庭党总支被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法庭被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集体”,1名法官家庭获评“全国最美家庭”,1名法官助理获评“中央和国家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大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坚持周强院长在建庭时提出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强化法庭专业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将法庭打造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目前法庭各类人员保持在160人左右,42名法官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4%是博士,34%有理工和法律复合学历背景,25%有海外留学经历。持续实施“知产英才”计划,推动与各地法院建立规模适度、期限适中、有序轮换的法官助理交流培养常态化机制,为全国法院培养储备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依托国家法官学院举办3期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网络培训班、约1200人参加,“新知大讲堂”“法庭讲坛”等法庭常态化学习平台2021年累计授课12场次、约4000人次参加,促进法庭自身和条线法院专业审判能力不断提升。
(三)从严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修订分案细则、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审判权责清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采取选树“身边的榜样”、发送“知产家书”等创新形式,厚植昂扬向上、团结拼搏、艰苦奋斗、风清气正的法庭氛围。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提升审判质效
法庭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以统一裁判标准和提高审判质效为基本目标,努力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案件。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1.案件基本数据
2021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5238件(新收4335件),审结3460件,结收比为79.8%。法庭受理案件占全院的17.8%(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占全院68%、行政二审案件占全院100%),新收占16.4%,审结占13.5%,收结案件数均为全院各部门之首。与2020年同期相比,新收案件数量增加1158件,增长率为36.4%;结案数量增加673件,增长率为24.1%。
(注:因系统数据抓取原因,法庭2019年、2020年实际新收案件分别为1946件、3177件,2019年实际旧存案件为513件,各比当年法庭年度报告发布数据多1件,本次对此一并予以订正)
2.法官人均结案和案均审理周期
2021年,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与上年度相比,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
3.案件分类数据
在新收的2569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576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806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213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6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2件,技术秘密纠纷79件,计算机软件纠纷593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53件,垄断纠纷25件,其他类型纠纷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技术秘密纠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案件增幅较大。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所下降。
在新收的1290件行政二审实体案件中,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45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36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3件,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28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234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102件,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纠纷1件,垄断行政纠纷2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172件。与上年度相比,各类行政纠纷均大幅增长,涉及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和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数量增长最多。法庭首次受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纠纷和垄断行政纠纷。
4.裁判结果数据
在审结的3460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2272件,维持率为65.7%;以撤诉方式结案509件,撤诉率为14.7%,以调解方式结案198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形),调解率为5.7%,总体调撤率为20.4%;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468件,发改率为13.5%,其中发回重审率为0.8%,相比上年2.2%明显下降;以其他方式结案13件。
在审结的2023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1004件,维持率为49.6%;以撤诉方式结案44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98件,总体调撤率为31.5%;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81件,发改率为18.8%。民事管辖案件改判率为4.8%。
在审结的971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862件,维持率为88.8%;以撤诉方式结案43件,撤诉率为4.4%;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64件,发改率为6.6%,以其他方式结案2件。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021年,法庭共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37件,占收案总数的10.1%,同比增长16.2%。其中,新收涉外案件38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8.8%;新收涉港澳台案件55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1.3%;民事二审案件176件,行政二审案件261件。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80件,占结案总数的8.1%,与上年持平。
(二)各类案件特点纷呈
1.整体案件特点
第一,民事和行政实体案件数量均持续增长。新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2569件,收案数量增加620件,同比增长31.8%;新收行政二审案件1290件,收案数量同样增加620件,同比增长92.5%,增幅巨大,充分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第二,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超1/4案件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增速明显加快,显示出法庭案件审理与我国科技创新实践同频共振,能够为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服务保障。
第三,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快速增长,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凸显。
第四,案件来源的地域性更趋分化。案件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和产业聚集地区,法庭受理案件中超过一半来自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但也有一些中西部地区(如郑州、成都、武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各地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和需要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的案件明显增多,在全国范围加强政策指导、工作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
2.各类案件特点
专利民事案件:(1)权利要求解释仍是此类案件的主要难点。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技术特征划分、等同特征判定、功能性特征及使用环境特征识别等与权利要求解释相关问题的裁判标准,确保专利保护范围、强度与专利权人基于现有技术作出的创造性贡献相匹配。(2)侵权抗辩类型以合法来源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居多,并出现了针对专利权效力提出抗辩的情况。(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查明侵权受损或获利相关事实,务求科学合理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4)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纠纷占比最高。如何理解诉争发明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相关”、如何把握诉争发明是否“主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系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点。(5)涉专利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协同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和确权程序交叉案件的沟通反馈机制,有效促进专利民行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
专利行政案件:(1)涉诉专利类型以发明为主。新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与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740件,占新收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总数的66.4%。(2)涉新领域、新业态发明专利纠纷增多。除医药(含中医药)、通讯领域仍为诉讼热点领域外,涉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明专利案件越来越多。(3)案件争点多为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认定。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主要农作物品种占比大。涉及的植物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等,其中涉玉米、小麦新品种权案件量占比靠前,均超10%。(2)案件类型和地区相对集中。民事侵权纠纷占比超80%,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首次进入法庭程序;案件来源地区相对集中,河南、江苏、安徽、甘肃、山东排名前五。(3)侵权主体多元、行为多样。侵权主体涵盖种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侵权手段更加隐蔽。(4)注重对育种成果的综合保护。审结“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依法保护权利人以微生物保藏号获得的微生物品种专利权。专利保护成为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渠道之一,凸显了育种家对创新成果多元保护的法律需求。
技术秘密案件:(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
计算机软件案件:(1)主要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两种类型。(2)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批量维权案件较多。(3)计算机软件的权属认定面临更多难题。比如,就计算机软件完成时间出现循环、多轮举证等情形。
垄断案件:(1)垄断协议纠纷民事案件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占比增加。横向垄断协议涉及的行业包括信息通讯技术、驾驶培训服务、消防检测服务等,部分垄断协议有行业协会参与。法庭在多起案件中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彰显加大司法反垄断的鲜明态度。(2)垄断行政案件开始进入法庭程序。两起行政案件分别涉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确定问题,被告分别涉及地方执法机关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3)涉外反垄断民事案件增多。当事人针对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国境内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行为提起诉讼。(4)反垄断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交织情形增多。此类案件既涉及滥用与专利权有关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又涉及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划分市场、限制销售等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日趋疑难复杂。
三、以保护创新为使命,激发创造活力
法庭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各类案件审理中科学划定权利边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一)坚决保护科技创新进步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依法审理水稻“金粳818”、玉米“隆平206”等品种权案件,发布首批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坚决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召开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开展“中药古方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458件,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指纹识别”“彝族医药”等专利权属案中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同时,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技术秘密保护、医药专利保护、平台经济法律问题、集成电路保护规则等专项调研,相关成果有的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有的成为中央有关部门的决策参考。
二是切实强化保护措施。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有效防止权利滥用,持续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针对举证难,依法适用证据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合理运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在不少案件中对赔偿数额、技术秘密及侵权认定等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事实推定。针对周期长,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在“芯片设计及量产”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首次采取“发回重审+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切实提高侵权救济时效和权利保护效果,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针对赔偿低、成本高,切实加大损害赔偿和维权合理开支支持力度,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是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依法认定信息匹配平台销售组织者地位并判处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在“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案中,总结提炼出判断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三步法”审理思路,并判令主要过错方依法返还资金2亿元。美国知名法律资讯平台Law360近期评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中国法院越来越多地避免适用法定赔偿,而适用不当得利等非法定赔偿,呈现判赔数额增多的趋势。”
三是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运用司法惩戒,在“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等多起案件中对阻碍法院取证、故意逾期举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从重予以司法处罚,引导诚信诉讼。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对采取诉讼外包、针对销售类小微企业大量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件,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引导溯源维权,又保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二)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切实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审结一批司法导向鲜明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件。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中宣告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全部无效,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在“沙格列汀片”发明专利侵权撤诉案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对全国法院在一般民事侵权或合同案件中加强反垄断审查作出指引,也对相关市场经营手段发出警示,积极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在“必沃”技术秘密案中明确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确保对权利人的全面及时救济。在涉“优选锯”“胍基乙酸”“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稳妥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周强院长主持召开专题论证会听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全体专家意见,深入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法院意见。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在涉“磁共振成像”技术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科学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在法庭首例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确权行政案——“哈育189”植物新品种驳回复审纠纷案中,明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比对时已知品种的判定标准,促进规范品种权申请行为并提高授权质量。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杭州格凯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不作为案中,阐明了确定反垄断调查合理期限的考虑因素,以及反垄断调查合理期限与行政不作为的关系,支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
(四)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共新收涉外案件382件,约占法庭全部新收案件的8.8%,审结246件。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彰显我国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秉承开放透明、自信包容的态度,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交流。参与编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专利案件管理司法指南(中国专章)》,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知识产权法官论坛”等国际会议,4案裁判文书入选南方中心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发出中国声音。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审理机制
法庭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不断完善诉讼机制,积极利用现代科技赋能增效,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推进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
不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全面修订会议规则,全年累计召开45次,讨论案件268件,确保法庭内部法律适用统一。创刊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指导与参考》,建立与条线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系统分析总结2020年审结的405个发改案件并形成年度发改报告印发条线法院,充分凝聚共识。注重打造典型案例,编辑出版法庭2019年和2020年裁判要旨(中英文双语版)、法庭典型案例评析,在法庭微信公众号开设“新案速递”栏目并及时发布最新典型案例36篇。2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5案分别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3案分别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1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1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6案入选首批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4案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案入选农业农村部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探索健全新型案件审理机制
不断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专家辅助、专家陪审、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时调整充实“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并加强在全国范围按需调派;法庭增加4名技术调查官,创新法庭内部技术调查官申请配额制度,组建庭内技术调查志愿者队伍,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充分利用上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深入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多起关联案件得以协同处理,有效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确保权利要求解释协调一致。健全便民利民诉讼服务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设立速审合议庭,集中审理程序性案件和批量商业维权案件,实现快慢分道。探索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合议庭适当分工机制,对专业性较强案件集中审理,进一步提升法庭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定期与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反垄断局等部门进行业务交流,在司法解释起草和专业问题研究中注意听取和吸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等工作衔接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合作备忘录并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全国法院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全国视频会议,配合打好种业翻身仗,共同净化种业市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化在线诉调对接。
(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积极推进司法数据深度应用,持续完善“知己”裁判规则库,分类编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推行办案裁判规则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推动案件信息、裁判规则、司法大数据等审判资源互联互通。“知己”裁判规则库互联网版已对接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云平台。大力推进在线诉讼,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探索打造“知产法庭云”,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开庭、在线质证、在线询问、在线调解、集约送达等诉讼服务,目前已在线庭审3000余案,有效保障在疫情期间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探索应用实物证据3D成像在线全方位立体展示,有效解决实物证据在线质证难题。全面推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目前超过98%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全年电子送达26443人次,成功率达96.4%,平均送达周期仅12.7小时,大大缩短送达周期,节约邮资88万余元。积极推进一审卷宗电子化上诉移送,已实现与上海、广州、杭州、宁波等地法院系统对接,大幅提高司法程序衔接效率。法庭中英文网站总访问量超过1.4亿人次,法庭官微粉丝已突破5万人。
结束语
回首过去,法庭三年试点可谓筚路蓝缕、成就显著、收官圆满。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完全正确。但我们深知,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法庭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展望未来,法庭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更大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以更实举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进一步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奋力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裁判要旨摘要(2021)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行政案件
1.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2.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9号
【裁判要旨】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余并列技术手段。
3.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4.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5.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
6.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7.已知化合物药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58号
【裁判要旨】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8.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6号
【裁判要旨】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9.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62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具有影响,则其通常对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10.现有技术对中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基于中医药传统理论,结合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治疗原则,从治则、治法、配伍、方剂、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11.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广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适性的逻辑推演方法;基于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克服技术偏见、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获得商业成功等直接证据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则属于经验推定方法,两者都属于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有关创造性的直接证据,并根据基于创造性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结论复验“三步法”分析,综合考虑逻辑推演和经验推定两方面结论作出判断。
12.创造性判断中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专利创造性时,专利权人应当对存在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其来源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改进目标。如果某一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然选择,即便有关技术效果难以预料,其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作出的必然选择的“副产品”,仅此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3.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审查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20号
【裁判要旨】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一般不产生影响。
1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号
【裁判要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认定,应当审查“修改后示出的外观设计”与“修改前示出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删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导致原申请文件中其他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发生变化的,该删除一般不构成修改超范围。
15.对依据生效裁判所作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9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依据在先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诉决定是否全面、准确履行了在先生效裁判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被诉决定未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或者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对其中不受在先生效裁判羁束的内容予以审理;被诉决定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且未增加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再享有诉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278号
【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收到被诉决定之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以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或约定,且该规定或约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收到有关决定之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二、专利民事案件
17.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进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
【裁判要旨】使用环境特征系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其并不限于与被保护对象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与被保护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相关的技术特征。
19.存在多种使用环境时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适应性技术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20.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21.“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22.未将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对等同侵权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3.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
【裁判要旨】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24.许诺销售行为的损害赔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1659号
【裁判要旨】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5.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裁判要旨】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26.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裁判要旨】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主要”是对前述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研发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限定,系指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作出发明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居于主要地位。
27.单位负责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
【裁判要旨】发明人是可以调动单位有关资源的单位负责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日常工作内容、知识背景以及单位的性质、主营业务等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判断专利是否为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8.因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能否构成发明人报酬的计算基础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裁判要旨】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29.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30.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裁判要旨】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32.涉“信息匹配平台”销售种子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信息匹配”名义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33.单方委托检验报告的证据性质和证明力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虽非鉴定意见,但仍具备证据资格,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适当从严审查。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不予采信。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时侵权案件的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
【裁判要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允许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决定被生效判决撤销后另行起诉。
35.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履约情况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裁判要旨】涉及芯片量产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结合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和产业实践惯例,认定开发任务完成情况。有关合同明确约定以量产芯片为研发目标,但未明确约定全部研发任务详细内容的,原则上应当以完成晶圆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制造、芯片封装测试,且晶圆测试、封装测试合格,作为认定完成全部研发任务的标准。鉴于集成电路制造是整个技术开发流程中难度最高、步骤最多、投资最大的主要环节,亦鉴于晶圆测试合格后,有关芯片封装测试可以另行开展,故开发方完成了集成电路设计、样片制造且晶圆测试合格,但未完成芯片封装测试的,可以认定其完成了主要研发任务。
五、技术秘密案件
36.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及其证明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37.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38.非法获取全部技术秘密后对使用技术秘密行为的推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信息或者技术秘密载体,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39.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企业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设立,该被诉侵权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系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的,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该被诉侵权企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0.以侵权为业时侵权获利的计算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可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41.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及计算方法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确定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
42.针对披露技术秘密行为的重复诉讼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的披露是一过性行为,权利人已就同一主体向另一主体披露同一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提起诉讼,又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
六、计算机软件案件
43.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裁判要旨】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4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45.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责任承担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裁判要旨】软件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软件,允许其免费下载并商业使用,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可以判令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及侵权情节视情判令其赔礼道歉。
46.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垄断案件
47.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主张依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有关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
对于以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为主要内容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否涉嫌构成垄断协议的判断,核心在于其是否涉嫌排除、限制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竞争,一般可以通过比较签订并履行有关协议的实际情形和未签订、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假定情形,重点考察在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药品相关专利权因该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对于专利药品相关市场而言有关协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竞争损害。原则上,专利权利人为使仿制药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无正当理由给予高额利益补偿的,可以作为认定专利权因仿制药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一般还要对假定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情况下相关审查结果进行预测判断。
48.垄断协议豁免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
【裁判要旨】被诉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涉案协议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不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前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所称积极的竞争效果或者经济社会效果;该协议为实现上述效果所必需,因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该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被诉垄断协议实施者不能仅仅依赖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有关积极的竞争效果或者经济社会效果,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效果是具体的、现实的。
49.垄断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
【裁判要旨】对于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应当重点考量:该行政处罚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范围之内;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作用,能够实现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具体审查时,应当结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经营者在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已经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者是否存在抗拒行政查处或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情节等个案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和确保个案处理结果公正为指引,进行综合判断。
50.涉及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涉及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原则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为降低和消除经营者继续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具有紧密关系、与之脱离即不再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合同条款,以及实质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合同条款,亦应属无效。
51.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裁判要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反垄断书面举报的调查设定期限的,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调查对象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行为性质、调查难度、调查范围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当事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不予支持。
52.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与垄断协议之诉的重复诉讼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裁判要旨】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和垄断协议之诉,分别涉及合同法律关系和反垄断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即便所涉当事人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其亦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原则上宜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八、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53.合同订立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裁判要旨】关于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判断,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认定:一是审查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否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不具备,则可以初步认定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和实际履约行为等事实,进一步认定订立合同时所隐藏的真实意图。三是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最终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54.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55.劳务派遣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分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裁判要旨】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一般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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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何一泓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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