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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在直播间卖米,法院判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湖南高院 Author 好好吃饭的

2020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某(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诉至法院。3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农业公司售卖的大米产品


案情简介


隆平高科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农业科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3.17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在农业种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某(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于是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对某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淘宝店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


同日,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某农业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院士仅为某农业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某农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某农业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或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院士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文章中所述内容相符。


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第4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法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农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袁隆平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被称为中国的“杂交水稻之父”,其相关研究成就为人类作出重大贡献,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知名度。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曾志燕认为,对于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对于独占许可隆平高科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以及许可使用范围、许可区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确定和支付、许可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约定。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其继承人对该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和确认。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某农业公司在与袁隆平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院士知名度、攫取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背后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这一中国粮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几代中国科学家辛勤研发杂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结晶。法院对某农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规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袁隆平院士在内的科学家科研成果的高度尊重和有力保护。该案对于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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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金茹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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