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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出口的商品未经授权

违规使用世界知名品牌“LV”的商标

侵犯其商标权

而报关公司也未尽到

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

那么报关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快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国LV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商标。2018年4月本案被告肇逸公司乔舸里公司将一批童鞋委托给中冠报关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至伊拉克。上述童鞋的报关单载明: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肇逸公司,申报单位为中冠报关公司,并注明无品牌。


蛇口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1344双童鞋标有“” “” “”图形经查证,该批童鞋使用上述标志未经授权人许可,海关将货物予以扣留。

随后,肇逸公司与乔舸里公司在其出具的《关于柜号:TCNU3967258情况说明书》中确认被告乔舸里公司受香港乔舸里公司委托安排了案涉童鞋出口事宜,乔舸里公司在装完货柜之后委托肇逸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


原告认为,LV系世界知名企业,等商标是有百余年历史的世界驰名商标,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在商品上并进行销售,已构成侵权。遂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肇逸公司、乔舸里公司、中冠报关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开支5万余元。被告郭某作为被告乔舸里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侵权与赔偿责任的

 认定 

案涉报关单上填写的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被告肇逸公司,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被告肇逸公司应为侵权商品的出口企业,应认定为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被告乔舸里公司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书中自认系其委托被告肇逸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因此,被告乔舸里公司与被告肇逸公司共同实施了出口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郭某应对被告乔舸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冠报关公司构成

 帮助侵权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被告中冠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注明“无品牌”,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应视为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被告肇逸公司、乔舸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的

 确定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其因海关扣押货物而垫付的费用,原告仅提交了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55000元和公证费520元,均属于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报关公司在代理报关时对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如报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情况,则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规范报关公司的代理报关行为,强化其履行合理审查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规则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在跨境出口活动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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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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