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的相关裁判规则12条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以下汇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适用情形
违反法庭规则
扰乱法庭秩序
妨碍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
不协助调查、执行
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6.03.09)
2. 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作出罚款处罚——顺宏物业公司与中海航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多次偏离举证质证主旨,互相谩骂,违反法庭规则和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且无视法官劝阻,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11日第7版
3. 抵押人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事实作出虚假诉讼,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张某诉徐某、重庆潼南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抵押人在案件审理中明知其在相关文书材料上加盖的印章系公司真实印章,却在一、二审期间故意作出印章系他人私刻的虚假陈述,并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恶意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误导二审判决,逃避担保责任,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6日第3版
4.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何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其行为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9日第7版
5.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实施损毁法庭护栏等行为,造成法庭秩序混乱,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庭审期间,当事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损毁法庭护栏,撕毁庭审笔录,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造成法庭秩序混乱,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9日第7版
6.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严重破坏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应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新余市利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西迪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意图骗取保证人对虚假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破坏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属于虚假诉讼。当事公司的相关行为人伪造证据,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严重后果。虽然人民检察院以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刑事不起诉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关当事人和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和违法行为人予以从重罚款制裁。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4日第3版
7. 诉讼当事人在庭审期间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黄某诉马某、杨某等人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又提交一份一审开庭前即产生的且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6日第3版
8. 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辱骂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汤某某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车务段、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客运段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法庭向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辱骂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有力保障了法官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了审判人员正常履职。的代理人宣读裁定书后,代理人提出对裁定书不服,经法官针对其异议释法析理,并告知其可通过上诉维护权利,代理人出言不逊,大肆辱骂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31日第7版
9. 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诉讼的,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宁波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宁波某配件厂、鄞州某科技公司、王某等人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并导致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妨碍法院诉讼的,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6日第3版
10. 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处罚——深圳某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某、南京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组织庭前会议时,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破坏法庭设备,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予处罚。法院决定对其罚款。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9日第3版
11. 当事人与证人恶意串通,当事人伪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李某诉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合议庭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与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当事人与证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3日第3版
12. 当事人为骗取误工费,伪造他人代班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处以罚款——侯某诉张某及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为骗取误工费,伪造他人代班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和参与伪造证据的案外人处以罚款。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11日第3版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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