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
众所周知,父母与子女是最亲近的直系血亲,在大多数人看来,一旦父母过世,继承开始,子女理应成为最优先继承人。父母不将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难道还会送给外人?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存在的情况下,“父(母)死子(女)继”或许就没那么简单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作出一审裁判。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的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应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该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拆除获得一套150㎡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安置房换成90㎡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3月,戴某因病离世。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戴某与男方蔡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补偿款也所剩无几。于是戴某求助儿子庞小某,但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二人就扶养及戴某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协商一致,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蔡某能按该协议书约定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将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获赠戴某名下房屋。
审判过程
2022年2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究竟应按照《协议书》约定还是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展开辩论。
蔡某诉称,其是在戴某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而庞小某却不顾不理的情况下与戴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由戴某先行聘请律师商议并草拟,后找到蔡某协商后,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其已依约尽职尽责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某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获赠房产。
庞小某辩称,不同意蔡某的观点。
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此特殊的情况下,才被迫与蔡某签订协议;
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的房屋,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天经地义,从未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庞小某主张蔡某未尽约定义务的观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关于庞小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
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其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的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照顾戴某,故法院对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柳北区法院 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 韦黎黎)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或处理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已相当成熟,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是被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受遗赠人为自然人时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为组织时可能有较强商事性,加上受遗赠人付出的金钱一般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本案中,庞小某正是因为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为何其没能继承母亲遗产而与受遗赠人发生继承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庞小某一直表达的是因自己可能无法继承房产而产生的强烈抵触情绪,却从未有自己对母亲是否尽孝赡养的反思,这着实令人唏嘘。
根据案件证据,还原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的画面,不难发现当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选择法律认可的途径,寻求到一个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是多么无奈。作为子女,对老人既然选择了“不养不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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