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肥肉”引发的官司
香蕉皮、烟头、塑料袋……
随手乱扔垃圾会怎么样?
可能会让人摔倒!
更可能让你的钱包瘪一大圈
随手扔一块肉
竟然要赔2万元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年近六旬的送奶工金阿姨不慎摔伤,“始作俑者”竟是肉摊摊主随手乱扔的一块肥肉。
某天凌晨4点,农贸市场的商户们像往常一样准备开摊。
这时,肉摊老板王先生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肥肉丢弃在行人过道,前来送奶的金阿姨经过此处时不慎踩到这块肉,重重摔倒在地,摔倒过程中金阿姨碰到刘先生放置在路边的小推车。
随后金阿姨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等。
由于该农贸市场由A公司负责管理,金阿姨的家人多次与肉摊老板王先生、小推车使用人刘先生及A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各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协商未果后,金阿姨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摔倒的责任如何划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但各方当事人仍对损失金额及各方责任比例承担存在较大争议。经过法官的耐心说理,各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过错,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金阿姨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由王先生赔偿1万元,刘先生赔偿5千元,A公司赔偿5千元。
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三被告当场兑付,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公民,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仅是维护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新时代文明风尚的重要表现方式。虽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因不文明行为产生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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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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