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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5条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条说明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然而,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了三种具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第4项为兜底条款。




裁判规则


1. 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申请执行抚养费期间,被抚养人尚未成年,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抚养费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案号:(2022)苏1302执异4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13日


2. 权利人诉请银行支付存款本息,银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持股金证前往银行取款时被拒,权利人诉请银行支付存款本息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豫14民终62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31日


3. 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程某1、吕某某与程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父母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权利人所有。房屋一直登记在权利人父亲名下,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归属,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21)沪0113民初2058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4. 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为确认之诉,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陈某某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确认之诉虽然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5月29日


5. 对于侵害物权转化而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葛某某等与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物权权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未举证证明曾向占有人主张过占用费,且不具备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占有人于一审期间即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占有人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部分占用费。


案号:(2022)京02民终1086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8日




司法观点


1.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请求停止侵害,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对物权造成侵害的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侵害状态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妨碍人停止妨碍、去除妨碍的权利。请求消除危险,指的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造成危险状态的人消除该危险的权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其目的是解决对物权权能的障碍、发挥物的效用,恢复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根据物权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基本理论,不论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认为这三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相应地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价值重大、事关国计民生和整个社会稳定,一般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国家设立的,不动产一经登记具有强大的公示公信力,也就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已不可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仍规定已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必然导致时效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所有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理论上讲,他人无权占有动产后,动产即与所有人分离,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请求返还财产,他人基于占有公示产生的对抗力就越来越强,第三人随着时间推移越发相信无权占有人就是事实上物的所有人,进而基于这种信赖与之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信赖利益是民法上的重要利益。法律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对维护新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均有积极意义。此外,在实践中,一律规定所有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操作上面临很多困难,也没有必要。一般而言,动产价值小、流动快、易损耗,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多年后再提起诉讼,一是因年代久远存在举证困难,二是增加诉累,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及时解决。综合考虑,可以规定这类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价值较大,被称为“准不动产”,准用不动产管理的很多规则,这类动产多进行物权登记。《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进行了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一样,产生强有力的公示公信效力,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综上考虑,本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抚养费指义务人基于抚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晚辈,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赡养费指义务人基于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长辈,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扶养费指义务人基于扶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平辈,如配偶、兄弟姐妹等。受抚养、赡养或者扶养者一般都是年幼、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这些人的生活来源,若无此等费用,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因此,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因为无法穷尽列举所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法律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72~375页)


2. 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无从行使。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撤销权等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应受期间的限制,这一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91页)




关联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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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转载时有删减,在此致谢!




编辑:李   婧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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