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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最高法院出台首份规范性文件(附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通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建立起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保障能源自主和能源安全,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呈现增多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时、有力的审判指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起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意见》起草过程中,多次听取了相关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先后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生态环境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有关机构的意见;在部分高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对《意见》稿的意见。在历经多次调研论证、多轮征求意见后,《意见》稿经数十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


二、遵循原则

《意见》的制定,始终坚持以下原则要求: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意见》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依法助力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司法服务“双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意见》坚持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要求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严格贯彻落实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规则,让法治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四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意见》强调要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依法审理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碳交易、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三、主要内容

《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遵循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第二至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第三部分,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审理绿色金融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减碳成本。

第四部分,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按照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要求,《意见》提出,审理煤炭、油气资源开发等传统能源利用案件,以及电源结构调整案件,要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完善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推动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依法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审理可再生能源案件,要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增强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第五部分,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近年来,随着全国碳市场和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交易的推进,涉碳交易纠纷案件呈现类型新、数量逐年增多的特点,《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意见》提出,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次发布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目标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法发〔2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系统保护,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司法服务,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2.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助力协调和平衡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走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


3.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裁判规则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4.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依法审理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碳交易、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5.依法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纠纷案件。把握好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被纳入全国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契机,加大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形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妥善审理涉标的物包装方式争议的消费纠纷案件,对包装方式是否符合通用方式,是否足以保护标的物并且有利于碳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积极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经营发展。


6.依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自愿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销或购买其他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


7.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无证排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及违法焚烧废弃物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污染的排放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采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对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走私木炭、硅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依法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加大司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积极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退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自然保护地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企业主张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而遭受实际损失的,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审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变更、移民安置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陆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9.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案件。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环境信息。投资者以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布企业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碳排放信息,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确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确保资金投向气候友好型绿色低碳项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气候投融资市场秩序。


三、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10.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审理钢铁、水泥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结合产业政策,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要求,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审理债务人在建项目被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或产能置换范围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问题,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11.依法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提出延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申请,同时提供有效担保的,依法予以准许,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侵权人按照生效裁判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申请支付清洁生产改造费用折抵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依法予以准许,加强绿色低碳技改抵扣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适用。


12.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但经营、资金周转暂遇困难的企业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专项再贷款、碳减排项目质押贷款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四、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13.依法审理煤炭资源利用和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审理涉煤炭资源整合案件,被兼并中小煤矿主张兼并煤炭企业与其新设目标公司共同承担矿业权转让债务清偿责任等的,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合同签订主体、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情况,依法保护中小煤矿合法权益,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审理煤炭中长期合同纠纷案件,坚守契约精神,依法推动完善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并严格落实。审理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要促进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依法服务国家能源结构清洁高效转型,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


14.依法审理油气资源开发纠纷案件。审理油气资源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等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合同相对方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的,依法予以支持,推动油气企业尽快释放产能。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委托、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本约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惩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15.依法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件,要按照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应体系。依法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生态环境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公众参与决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重视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加大设备资金投入,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审理电网企业涉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和涉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纠纷案件,依法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16.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法认定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


五、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17.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张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交易合同有效的,依法予以支持。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及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交易主体主张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定,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8.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担保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不是可以设立担保的财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在碳排放权或者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等办理质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主张就登记账户内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19.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案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所持有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时履行足额清缴义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重点排放单位逾期未改正、未补缴碳排放配额或未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等量核减重点排放单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


20.依法办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范围。应当向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1.依法审理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因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技术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


22.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构建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完善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审判协调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23.着力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加强对民法典绿色原则,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保护、担保融资等重大、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加快具有跨部门法学理论,能够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环境工程等基础知识,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碳达峰碳中和复合型审判人才储备。探索建立与域外涉碳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加快涉碳案件审判经验积累。


24.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共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家园。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6日





为配合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同步发布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系经过地方三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筛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科研院校的法学、环境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意见,最终遴选出现在的11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都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如案例二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侵权人最终以同时依法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的方式,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买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行为严肃追责的司法态度。案例九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篡改环境监测系统后台参数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态度。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在破产程序中将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消除了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对引导破产企业管理人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是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妥善审理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如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结合当时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综合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较好地促进了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案例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对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CCER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人民法院执行变卖碳排放配额用以抵偿被申请人债务,准确把握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较好协调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碳排放配额执行规则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三是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人民法院坚持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积极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如案例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的决心。案例三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有效的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按照转入地、转出地政府要求实际履行完毕,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为建材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四是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如案例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案例十一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典型案例


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


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


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九、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甲公司采购的型号为M20S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货款未付清之前,服务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服务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运营的云计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塑料材料、建筑材料等批发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购买三氯一氟甲烷共计849.5吨;经核算,其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3049.7千克。2019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存储使用的正戊烷等化学用品不符合环评要求、涉嫌超配额使用ODS为由,做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案涉行政罚款在本罚金中予以折抵,不重复执行);被告人祁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事件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值为746421-866244元,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2020年10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氯一氟甲烷系有害物质、危险环境物质;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将损害周围环境及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为的环境污染责任;遂判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三氯一氟甲烷被释放到大气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将造成臭氧层破坏。我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全面禁止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诉讼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被依法判处相应刑事责任。本案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统筹协调适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生动体现,对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较强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矿业公司等签订《熟料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约定,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将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矿业公司,转让价为90元/吨,共计1.24亿余元。2019年11月,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又与第三人广西某水泥公司签订《熟料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约定,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将案涉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水泥公司,转让价为118元/吨,共计1.63亿余元。截止2019年8月,广西某水泥公司的母公司为案涉项目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相关费用1.42亿元。对于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水泥公司的产能指标转让事宜,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转入地主管部门同意案涉水泥产能指标跨省进入该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转出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次产能指标转让进行了公示、公告。2020年1月,广西某水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8142万元。因内蒙古某水泥公司表示其不再履行案涉《转让协议一》,广西某矿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就转让案涉产能指标先后与广西某矿业公司、广西某水泥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广西某水泥公司不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转让款,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水泥公司的水泥产能置换也得到产能转入地、转出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且履行了公示、公告手续,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转让协议二》。据此,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矿业公司所签订《转让协议一》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广西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等产能,现有生产实行产能置换;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需要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排放企业转移。实践中,为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转出地、转入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公示和公告等程序加强对产能置换的监管。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第一份转让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遂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产业政策,推动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合同全面履行的立场和态度,为建材等相关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球拍公司于1993年成立,主要业务为生产经营网球拍及相关产品,后陷入债务危机并歇业。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残存有大量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危废物。这些危废物具有易燃、腐蚀、剧毒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置,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安全和变现价值,使破产财产处置陷入被动,且极易发生泄露等,污染周边生态环境。为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所涉环境问题,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智审”智联应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将破产案件信息推送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再将核查出的破产企业涉环境问题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并对危废物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后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对危废物进行分类处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管理人共处置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7个品类的危废物43余吨,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经债权人会议同意,该处置费用被列为破产费用。管理人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确认该处置费用为破产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施环境污染的破产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义务主体,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也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排查涉环保隐患,科学制定危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稳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从而充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本案中管理人对于危废物的处置行为,属于其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的范畴;生态环境治理费用是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案涉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合法、合理。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遂裁定认可将案涉危废物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益探索。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创新,在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基础上,进一步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延伸到破产案件审理中,一体协同推进。本案审理法院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引导破产企业积极排查涉环保隐患、科学安全处置危废物,既有利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又加强了对破产企业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同时,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特设共享法庭”功能作用,共同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的联动机制,统筹协作、共享信息,对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具有借鉴意义。


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广州某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东莞某电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某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碳排放权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相继施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交易平台责任的纠纷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以及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处理,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与某光电投资公司签订《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某光电投资公司委托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负责清洁能源四个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交易的专业咨询服务,某光电投资公司于每个项目的每一阶段任务完成后分别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等。《服务协议》签订后,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完成了部分项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备案审核,并向某光电投资公司请款、催款,但某光电投资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项。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由某光电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与某光电投资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现因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服务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虽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完成全部项目的备案审核,但因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要在经友好协商后判定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协议时才终止协议,再结合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且已向某光电投资公司交付审定报告,某光电投资公司也予以接受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某光电投资公司支付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已完成项目的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项目具有投资回收周期较长,技术服务专业化程度较高、程序较为复杂等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为了确保所交易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减排项目业主就其获得批准、备案的项目产生减排量之后,可以在碳市场交易。本案中,人民法院区分技术服务机构已完成项目和未完成项目,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较好地平衡了项目各方主体的利益,对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引导碳市场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发挥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发改委)对包括深圳某容器公司在内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目标碳强度进行了调整。2015年5月深圳市发改委通知,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超额碳排放4928吨二氧化碳当量,要求该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实际碳排放量在注册登记簿完成履约。2015年7月1日,深圳市发改委通知要求深圳某容器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逾期未补缴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2014年用电量、工业产值比2013年度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2015年8月4日,深圳市发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对于其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的违法行为,拟从深圳某容器公司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额补缴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对该公司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市发改委依深圳某容器公司申请举行了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深圳市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2014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二氧化碳当量,实际排放为6614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某容器公司的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且未能按期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也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深圳某容器公司关于其2014年度用电量比2013年度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深圳市发改委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以本案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不合理等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碳排放配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按时足额履行碳排放清缴履约义务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已有多个法院的多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执行结果】


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案涉企业因节能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交易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九、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韩某涛为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属的大良供热站站长,其于2016年11月前后至2017年2月,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伟、赵某鹏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上述行为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致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2017年2月,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天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涛、刘某伟、赵某鹏的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韩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赵某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主体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环境保护监管秩序,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成效。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更改参数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是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也为惩治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借鉴。


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阿罗某甲等六被告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给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而获利,遂产生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念头。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六被告人结伙先后在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盗伐枫树和槭树60.68立方米,并运往乐山市出售,获利20余万元。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阿罗某甲等六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六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在宝兴县国有林范围内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六被告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诉讼中,六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认购碳汇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吸碳、储碳的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六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森林资源。六被告人盗伐林木均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其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不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首、认罪悔罪情节,购买碳汇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赔偿林木被盗损失(已履行),并要求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被告人采取“补植复绿”替代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固碳增汇,对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创新适用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效缓解了案涉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此外,建设国家公园的目的是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屏障,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自然资产。本案适用碳汇修复大熊猫国家公园受损生态环境,也体现了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国家公园保护理念。


十一、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经评估鉴定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立方米。2021年1月,陈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4月,公诉机关对陈某华以滥伐林木罪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陈某华向人民法院出具《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愿意对其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审理法院与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积极沟通,由该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估得出案涉植被修复费用为2.1万元,测算出陈某华砍伐杉木造成的森林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随后,陈某华与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积极缴纳修复方案确定的异地生态修复履约金,主动承担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庭审前,陈某华已足额缴付上述款项共计22966.99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共计22966.99元。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与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同创新,共同制定森林碳汇损失的标准化计量方法,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该计量方法测算出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为碳汇损失赔偿金,共同推动构建了科学、便捷的森林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答记者问


问: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意见》对绿色转型专门作出了规定。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专门指出要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人民法院深刻领会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法治化轨道上推动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助力绿色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服务绿色发展。充分认识将推动绿色发展作为司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首要任务的迫切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2426个,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构建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遵循自然规律,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司法协作。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二是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加大对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依法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森林资源、矿业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加强对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产权以及用能权、碳排放权、碳汇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司法保护,发布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引导企业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推动完善中国特色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依法促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重点行业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


三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尤其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积极落实昆明宣言明确的“三大法治原则”和“四项司法举措”,推进高水平司法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发展,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建立与全国碳排放配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国际交流、宣传展示等功能,分享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经验,将平台建设成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窗口。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生态环境裁判文书板块,收录三批30件中国环资典型案例和6部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为助力实现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中国司法智慧和方案!


问:“双碳”案件是人民法院的新类型案件。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双碳”案件审判工作有哪些特点?


答: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涌现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涉碳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和涉碳市场交易等审判领域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创新涉碳案件裁判执行方式、完善裁判规则体系,持续深化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效应对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分别纳入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列。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涉碳案件等环境资源案件,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人民法院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进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不断探索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经过十余年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碳中和等生态修复基地。此外,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还注重引导企业采取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生产的方式替代履行。


三是深入研究碳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全国碳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发挥着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同时,碳市场这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纠纷也进入诉讼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进行了审理。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在新形势下,我们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强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




建立和完善气候投融资案件裁判规则体系路径探析——以坚持和践行“两山”理念为视角

2022年6月15日施行!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最高法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附答记者问)


声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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