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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是否还应当减半收取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出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于合并审理的反诉请求,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是否还应当减半收取呢?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从上述规定的措辞看,对于二审案件,没有特别规定是否应区分对反诉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请求上诉的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从规定表面看,似乎应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直接按照其上诉请求数额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而不涉及减半的问题,因为此时一审中的反诉请求已经转变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了。但是,从探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看,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反诉或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办案成本比分别审理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半收取。而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可将此上诉案件与本诉之上诉案件合并审理,办案成本也可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釆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取标准,即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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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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