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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给消费者发营销短信,侵权吗?

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短信:“秒杀 低价……退订回TD”?


你在休息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昏昏欲睡时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却发现吵醒自己的是营销短信?


你是否因未读营销短信产生的小红点而“强迫症发作”却无可奈何?


上述情况也是李先生的烦恼。因为深夜收到营销短信,影响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的营销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年度会员日,全年底价,今天最后一天预约,戳网址抢购,回TD退订”“史低价,12期免息赢返现,回TD退订”“XXX元起,12期免息赠U盘,戳网址,回TD退订”等。短信发送时间大多在15时、16时以及19时到23时,李先生不堪其扰。经过回忆,李先生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的会员,亦未授权或同意接收该公司的营销短信。李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权益,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口头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诉。


李先生的烦恼了结了,但本案带来的思考并未结束。科技公司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李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中,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由此,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涉及对李先生手机号码这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即收集、存储涉案手机号码以及向其号码传输营销信息。上述行为均未经李先生明确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害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


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时有发生。在法律上,未经自然人明确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实施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即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在互联网经济下,手机号码是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侵害此种权益的现象尤为常见。在遇到此类侵权时,消费者可明确表示拒绝,要求侵权行为人删除信息,依法维权。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可能侵害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侵犯生活安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实施了侵害安宁权的行为,如侵入私密空间,窥探私密活动、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进行通讯侵扰;(2)该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即该行为造成了扰乱私人生活安稳宁静秩序的实质后果;(3)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过错;(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发送商业信息,多条短信发送时间在22时后,该时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时间,科技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侵扰了李先生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也使其在心理上处于不知何时会接收营销信息骚扰的担忧状态,造成了对李先生物理安宁、信息安宁和心理安宁的侵扰,构成对李先生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和生活安宁权侵权常常同时发生。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或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多次发送、在私人睡眠时间发送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仍发送营销短信,相关行为扰乱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且引起消费者在不特定时间收到营销短信侵扰的心理担忧,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及生活安宁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


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均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适用人格权侵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前述案例中李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此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应使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手段,切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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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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