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名下有套房,还给你好处费,当心!
名下有房
是当代不少“打工人”的追求,
不过,
房子还是自己的靠谱!
如果有人让你名下帮忙挂套房还给你钱,
可不要被所谓的“好处费”蒙蔽了双眼,
这里面的风险可大着呢!
小张(化名)看中
沧海花园(化名)一套房产,
想买入投资。
但小张属于限制高消费人员,
房产无法过户到他名下。
在老乡的引荐下,小张认识了有福建省厦门市户口但名下无房产且无贷款的小雯(化名)。
小张称:
双方谈妥后,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小张与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主将沧海花园一房产以4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张,并同意小张将房子过户到指定人名下。
房屋产权顺利登记到小雯名下,小雯如约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谁知,小张只还了3个月的贷款就没再偿还,银行申请仲裁裁决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冻结了挂在小雯名下的房屋产权,小雯征信亦受到了影响。
小雯起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她与小张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并把名下沧海花园房产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小张,小张要立即向银行偿还借款的全部本息,还要求银行协助小雯办理征信污点涂消。
小张却认为
小雯是自愿与他约定代持,他也已经支付代持费,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有偿委托代持关系,小雯应继续履行代持义务。至于没有按时支付按揭款,是因为小雯想买下这套房子,但双方价格没谈拢,所以这是双方因素共同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却找人代持房产,小雯明知小张为规避相关政策仍参与代持,该约定有违公序良俗,故代持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涉案沧海花园房屋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冻结,小雯要求变更其产权登记,客观上已无法履行。
因抵押合同是小雯和银行订立的,所以她要求小张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缺乏法律依据。而银行基于抵押合同的履行情况,申报小雯征信情况,并无不当,小雯要求其办理征信污点涂消,依法不能成立。
房产代持
是指实际购房者出资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产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日常生活中,部分购房者出于规避限购政策、贷款政策、限制高消费令,购买经济适用房、人才房等保障性、政策性房屋,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原因选择将房屋交由他人代持。
房产代持行为对于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均可能产生一定风险。
对实际购房人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01 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房产(出售、出租、抵押、以房抵债等)的风险;
02 因名义购房人负担债务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03 名义购房人离婚、身故导致房产卷入离婚财产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的风险等。
对名义购房人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01 实际购房人不及时偿还按揭贷款引发的债务和信用风险;
02 实际购房人日后购房受限的政策风险;
03 实际购房人日后购房贷款受限的政策风险等。
提醒
房产代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购房人应注意保存与购房有关的原始凭证,名义购房人应了解房产代持的真实原因,避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房产代持合同关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声明: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