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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母逆子为何只打三十板



编者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将“两个结合”的要求贯彻到案例研究工作之中,融会贯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在《人民法院报》合作开设“中华法系案例专栏”,广泛邀请专家学者、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进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鉴,古为今用。该专栏通过对中华法系典型案例的分析来看古代司法裁判中蕴含的智慧以及对当代司法的启示意义,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法治自信。案例君将相关内容予以推送,供读者参考借鉴。




赵吉士是名列《清史列传》的循吏,康熙初年他当了五年山西交城的知县,平定山寇、教养百姓,政绩颇卓。《牧爱堂编》是赵吉士自己对这期间写作的公私文书进行的汇编,从命名就不难看出他对治绩的期许。其中“详文”、“吿谕”、“参语”等文书记载了他所处断的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有不少涉及缉盗、分水等北方山地特色明显的案件,也有不少户婚田土、亲属相告这类所有地方官员都会遇上的纠纷,后者对了解当时一般官员的司法理念更有参考价值,尤其当处理结果表面上和律法条文不全然相符的情况下,就更具意义。“逆子杀母事”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它出自《牧爱堂编》参语卷之十一“正名”之下。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孙选被自己母亲控告“逆子杀母”,原因是妻子不做饭,母亲得不到及时供养。审理当天,孙姓族人都愿意为孙选作保,表示假如孙选真的不孝,他母亲怎么可能守寡二十年直到如今呢?赵吉士认同这个说法,并通过对媳妇和孙选动刑来检验。在用拶子夹媳妇手指时,孙母毫不动容;但对孙选进行杖责时,孙母则面露忧愁。赵吉士据此判断母子之情并未断绝,判令责打孙选三十大板,训诫他回家后妥善照顾母亲,再犯就不再宽恕他的死罪。


在古代,谋杀祖父母、父母是分属“恶逆”的十恶重罪,在明清,如果行为直接导致这几位尊亲属死亡的结果,罪犯是要被凌迟的,即使因其行为未曾致死,也要被判处斩刑,这也是为什么赵吉士在“参语”最后提到“一死不宥”的原因。但细究案情,孙选和媳妇对其母也就是偶尔失之供养——如果不是偶尔,孙母的身体状况恐难以支撑她出庭。虽然确实存在因为不给饭吃会导致老太太饿死的可能性,但冠之以“逆子杀母”,显然是有夸大其词之嫌。


在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中国,人均司法资源供给随着承平日久、人丁滋生会越发不足,“息讼”是地方官采取的一种治理策略,息的对象就是家长里短或者财产纠纷。在此情境下,要用种种限制之下的百来字状讲明自己诉求并且引起看状人的足够注意,夸大罪名的“标题党”应运而生。如果去翻看那些流传下来的“讼师秘本”,其内容之一就是教导写作者如何夸大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文字让户婚田土的纠纷变成命盗重案,让官府不得不受理。孙选这个案子可以说就是这个文书技巧运用的例证,赵吉士作为经验丰富的地方官员对此早有所警惕。

其实从明弘治年间起,一直到清末,“殴祖父母、父母”律文下都附有定例,要求司法官在处理继母告子不孝的案件,以及伯叔父母、堂兄姐乃至关系更远的尊亲属状告侄子、弟弟对他们有打骂行为时,都要把四邻亲族拘来盘问,查勘属实才能据律问断,而只有在证据明显、原告有伤而且被告承认犯罪的情况,才不用对亲邻进行讯问。律学家薛允升解读此例,认为这几种情况的罪责刑很重,但又极易出现诬告捏造的情况,因而有此规定以提醒地方官员审慎处理。


在鸡犬相闻的古代社会,地方官员面对类似本案的亲属相告案件,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亲邻的日常观察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或证据。《牧爱堂编》并未明示孙母是否为孙选的继母,但其状告的是比不孝更重的恶逆之罪,要求孙姓族人到场无疑更为稳妥,他们也确实为孙选的脱罪提供了极有力的证词。而主审的赵吉士也未完全信赖亲邻的具保,他选择借由伤害或者可能伤害子辈的行为来观察母亲,确认母子感情乃至母子关系。这是从西汉循吏黄霸断争儿案时就采用的手段,历代官箴书中类似的断案故事比比皆是,而《旧约》里所罗门王断案也是异曲同工,可见是人类共通的司法智慧。


赵吉士通过刑讯子媳来观察孙母的反应,在这个案件中又有更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婆媳关系相处就是家庭事务中的永恒命题,在传统社会女性长期只管理家事,在男性出外工作时,婆媳之间相处的时间比夫妻之间长得多,嫌隙在所难免。孙母守寡多年,母子之间的感情连接和当时社会环境中母亲对儿子的经济依赖显然比双亲俱在的家庭更强。她虽然提告儿子,但如果真依“标题党”所宣称的罪刑判处儿子死刑,她的赡养也成问题,不得不依靠关系更疏远的族亲,那生活境况多半更不如意。赵吉士看到母尚怜子,说明其母子的感情基础还在,修复母子关系就还有可能,考虑到满足孙母的核心供养诉求比依律处死其子更为重要,正如薛允升评价,这类案件本就极易捏造诬告,此案又有相反的亲邻背书。因此,除去当堂对子媳的刑讯外,赵吉士以轻笞三十来结案,小惩大诫。孙选经此一役,知道如何在家庭事务中调和好婆媳矛盾,更不敢亏待母亲,这才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讼安民。


《牧爱堂编》中的记载颇为简略,此案最后判罚的笞三十难以找到特定法律依据,甚至不能将其归入轻则笞四十、重则杖八十的“不应为”的口袋罪之中。这在当时地方官员裁量权范围之内,记载在上行文书“详文”内而不多做解释,显然是知县赵吉士和上官之间的默契。当时非京师地界的笞杖轻刑案件在府州县就可以审结,不用报送中央复核。对地方官来说,息讼安民,安民才能息讼,化解矛盾远比“决罚如法”的考核更重要,何况是轻刑判决。


通过分析“逆子杀母事”,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今天,赵吉士处理本案时所体现的对人情的细微体察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仍然值得学习。处理这种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纠纷,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同时坚持诉调结合,找准双方核心诉求的契合点、平衡点,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满意和接受的处理结果,避免逐级诉讼所带来的亲属关系的更大撕裂和各方时间、经济成本的大量投入,追求案结事了,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注:原文刊发于2023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拒奸杀人之妙判”究竟妙在何处?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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