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能力”助力名校梦?当心成了“大冤种”!
最近,
随着中高考陆续放榜,
希望孩子能进入心仪的学校,
是家长们的共同心愿。
有些家长煞费苦心,
通过各种渠道、不惜花费重金
想确保孩子入学无忧,
那么,
“钞能力”真的能解决入学难题吗?
艺术生小菲(化名)从小就梦想着能到达西音乐学院(化名)深造。为了让小菲顺利进入心仪的学校,小菲妈妈经人介绍认识了阿鑫(化名),听说他跟达西音乐学院的老师们都很熟,能够帮忙打点,于是,小菲妈妈添加阿鑫为微信好友。
可是,钱一笔一笔付了过去,小菲却迟迟没有收到达西音乐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小菲妈妈很着急,多次找到阿鑫,阿鑫都表示只是有点状况,自己一定能处理好,让小菲入学。
转眼到了入学季,小菲并没有被达西音乐学院录取。失望至极的小菲妈妈再次找到阿鑫,要求阿鑫退钱。无奈,阿鑫只好写了一张《承诺书》给小菲妈妈。
可约定的日期到了,阿鑫依旧没有退款,小菲妈妈也联系不上阿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鑫退还全部1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小菲妈妈和阿鑫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小菲妈妈委托阿鑫,通过请托、找关系、收买评委老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达西音乐学院的入学手续。
双方的委托合同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着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战国策》有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好的初衷也需要用对方法,否则也可能像小菲妈妈这样“学”“财”两空。家长为孩子办理入学事宜,应循正规途径向相关学校及教育部门进行咨询、办理,切勿迷信“托关系”“找门路”,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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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