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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被贴上了腾房公告?!搬还是不搬,这是个问题......

初入职场拼搏的你、


为发展事业来到陌生城市的你、


为孩子读书而效仿孟母三迁的你


......

 

当你好不容易找到一处满意的栖身之所并用心装点,欣然入住不久后,却发现这个被你称之为“家”的地方贴上了一张法院的腾房公告,这可如何是好?



话说张三(化名)是个孝顺的青年,住在农村老家的老父亲因不慎摔伤引发多种并发症,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康复锻炼,为此他准备将父母亲接到身边方便照顾,可是自己原来租的房子空间狭小,于是他就开始在公司附近物色新的房源。


此时,

他遇到了老乡李四(化名)……


贪便宜,签长租,

不承想外表和善的房东

竟有“不能说的秘密”



张三一听,觉得这是个好机会,既能照顾年迈的父母,又能省下一大笔钱。于是,他爽快地和李四签了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租金,接来父母满心欢喜地搬进了新家。


哪有稳稳的幸福?

还没好好地享受,

腾房公告惊现眼前


还没来得及享受这幸福,烦心事就接踵而来。这天吃完晚饭,张三和父母遛弯回来,突然发现门上赫然贴着一张盖有法院红印的腾房公告。看完内容,一家人面面相觑,惊掉了下巴。


原来,李四因为欠下银行的大笔债务,早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他名下的这套房产也即将被拍卖用来偿还债务。公告上写着“责令被执行人李四及案涉房产的实际占用人于X年X月X日前腾空并迁出案涉房产”。



他反复拨打李四的电话,但电话里传来的都是“您好,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这让他的心更是沉到了谷底。


执行法官反复释法答疑,

张三吃了秤砣铁了心,

不搬!


张三辗转难眠,

连夜找出了租赁合同和转账凭证,

第二天就到法院准备“讨个说法”。



听不进劝,

执行异议被驳回!


张三的执行异议请求被依法驳回后,他不服气地拨通了执行裁决科法官的电话,表示要向中院复议。最终,在法官的进一步释法答疑下,他渐渐平复了情绪,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道理:


他坚持对房子的“长期占有”已经成了阻碍银行实现合法在先抵押权的绊脚石,自己的行为虽然出于无奈,却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带租约拍卖”的情形。


张三心想


原来我之前的想法都是错的,复议也只会是一样的结果,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被认定为滥用异议权阻挠执行进程,还有可能被司法惩戒。我应该早点听执行员的劝告,去起诉李四,同时申请保全李四的财产。兴许他除了这套房子之外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呢?如果能早点儿取得生效判决,对于这房子扣除优先债权等必要费用后的余款,还有可能参与分配。事已至此,能追回多少损失是多少啊。


收拾心情,

另觅良所!



配合法院腾退房子后,

张三另寻住处,

同时搜集证据,

准备通过合法途径

解决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


提醒


承租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对案涉房产“带租约拍卖”。


“带租约拍卖”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房产;


二是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早于房产被抵押、质押、查封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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