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做医美没有资质该不该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做医美早已不再是个新鲜话题。医美市场良莠不齐,无资质的医美机构也悄然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健康与安全隐患……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赴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审理了一起非法医美行政处罚诉讼案,在合议庭的协调化解下,美容公司最终承认了其违法行为,并承诺将积极配合执行处罚。



2022年10月,一家美容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同年11月,区卫健委再次接到举报,反映这家美容公司仍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情况下进行医美活动。接到举报后,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在进入美容公司时,执法人员发现员工小丽正准备操作激光皮秒医美设备,手术台上躺着一名女性顾客,一旁摆放着麻醉膏和纹绣止血消肿膏等医疗用品。经过搜查,未找到小丽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公司依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无证行医。


在调查过程中,小丽称自己具备从事相关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关技能,执法人员便要求其当场完成一次完整操作。事实证明,小丽只通过简单的网络学习,就给消费者做激光类、注射类项目。且小丽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已违法。经过调查取证,区卫健委认为该美容公司非法行医属实,故对美容机构的再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美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美容公司认为

激光美容不属于医疗行为,并不知晓自己所从事的美容行为涉嫌违法;即使自身的行为违法,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也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区卫健委则称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以及现场查见的相关设施和医疗用品,美容公司实施的祛斑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依据《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对该美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美容公司的诉请。美容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双方均在上海市松江区,为打造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了此案,区卫健委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查明事实后,引导双方充分辩论,同时,本着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组织双方沟通,借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讲评“三合一”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当事人面对面积极协调沟通。通过分析利弊、释法说理、耐心引导,美容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接受行政处罚,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合规经营。




本案审判长宁博认为,本案通过协调化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5天内自觉足额履行,既确保了对美容公司再次违法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使其充分吸取教训,又能够产生更好的执行效果,降低行政成本,从而更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的非法医美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行医类型,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极大。虽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还需警惕“美丽陷阱”,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要选择正规经营、证件齐全的医美机构,从源头上对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医疗美容机构也需以此为戒,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经营,以医美需求者的体验和安全优先,提供高品质医美服务。有关部门也在持续加大力度,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法治护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规定,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2次以下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从重处罚情形,合并存在两项从重情形的并处违法所得十一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工作,到底city不city?弃店逃薪?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专挑变道车辆“碰瓷”,法院判了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