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13处“签名”与8处“盖章”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走近民法典 Author 孙政 杨磊 冯浩
签名、盖章是法律事务中的常见情形,尤其在合同订立、文件决议、会议记录、证明书等事项中更为常见,新公司法亦不例外,经梳理共有13处签名、8处盖章的要求性表述,无签字、签章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签名或盖章”“签名并盖章”“由……签名,并加盖…章”等不同的表述,其意思是不一样的,理解上容易混淆。
第一种表述是指“签名”“盖章”二选一,符合任一条件即可;第二种、第三种表述类似或者说实质上差不多,“签名”“盖章”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二者同时满足时才符合。只是第三种一般涉及不同主体或对象,如公司法中,签名主体多指向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而盖的章则多为公司公章。
就公司实务而言,签名、盖章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决议、合同等重要事项的成立、效力密切相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哪些主体签名或盖章,是否要求同时具备签名与盖章,值得关注。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了解,现将梳理出的13处“签名”(已标黄),8处盖章(已标蓝)汇总如下(左栏为新公司法,右栏为原公司法及关联规定,下为要点解读,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二、出资证明书中的签名、盖章
三、全体股东直接决定中的签名、盖章
四、一人公司决议中的签名、盖章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记录中的签名、盖章
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记录中的签名
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记录中的签名
八、认股书中的签名、盖章
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记录中的签名
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记录中的签名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记录中的签名
十二、纸质股票中的签名、盖章
十三、纸质债券中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