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这样骑电动车 拘役3个月还赔11万!
案件回顾
▲张某在饮酒
今年7月8日中午,马鞍山市市民张某某参加满月宴,喝了满满一杯白酒。15时左右,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马向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敬老院路段时,碰撞到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线杆,而后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事故造成陶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所驾驶的蓝牌电动车属性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经抽血检验, 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陶某某11万元,被害人陶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