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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高空抛物后又袭警!法院判了!

安徽政法 2022-04-20


据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消息

因与妻子发生争吵

居民钱某某一气之下

将一斤装的劲酒空玻璃酒瓶

从七楼抛掷

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


8月6日上午

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袭警罪一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上午8点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家中(大渡口镇某小区七楼)与妻子通话时发生争吵,遂一边通话一边喝酒,后一气之下将一斤装的劲酒空玻璃酒瓶扔出窗外,险些砸到楼下广场上打扫卫生的方某某,方某某随即对楼上进行了指责。


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方某某报警后,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民警及辅警余某某等人立即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即口头传唤钱某某。


但钱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将其强制带上警车。在警车内,钱某某仍极力挣脱,民警停车对其进行约束时,其又将余某某左大腿咬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后方某某及物业服务中心对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在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咬伤一名辅警,造成该辅警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高空抛物罪和袭警罪。鉴于被告人钱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条链接 #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来源:东至法院
编辑:吴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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