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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高空抛物后又袭警!法院判了!
据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消息
因与妻子发生争吵
居民钱某某一气之下
将一斤装的劲酒空玻璃酒瓶
从七楼抛掷
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
8月6日上午
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袭警罪一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上午8点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家中(大渡口镇某小区七楼)与妻子通话时发生争吵,遂一边通话一边喝酒,后一气之下将一斤装的劲酒空玻璃酒瓶扔出窗外,险些砸到楼下广场上打扫卫生的方某某,方某某随即对楼上进行了指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在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咬伤一名辅警,造成该辅警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高空抛物罪和袭警罪。鉴于被告人钱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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