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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奇案,细节披露!

安徽政法 2023-10-01

编者按

黄山市山地多,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之称。建设用地紧缺,导致涉土地信访案件整体占比高、处理难度大、化解周期长。一直以来,如何有效攻克土地信访难题,成为困扰政法干警的一块“心结”。


近日,黄山市政法干警撰写的一篇《讼争百年的“真应庙”祀产案始末》详细梳理了一桩八百年前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置过程,真实还原了古代司法及行政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场景,其中有些做法,如今看来仍有参考价值。


▲8月4日,《人民法院报》刊发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霞坑镇柳亭山峰峦叠翠,风光迤逦。八百多年前,歙县柳山方氏一族围绕家庙“真应庙”的祀产争夺在这里与守视僧发生了一起旷日持久的讼案。


此案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以至惊动弘治皇帝。领旨查案的巡按御史和当地官府办案人员深入实地,查宗谱、看方志、辨碑文,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查明真相,为受害人找回祀产。


祸起萧墙


“真应庙”位于歙县霞坑乡柳亭山山麓左昌干,原为歙县、浙江淳安县方氏始祖,东汉人方储潜修之地。方氏一族是最早移民徽州的宗族之一,当时在汉廷任司马长史的方纮,“因王莽篡乱,避居江左,遂家丹阳。丹阳昔为歙之东乡,今属严州,是为徽严二州之共祖也”。丹阳即严州府淳安县,方纮嫡孙方储于永和五年(140年)逝后被朝廷追封为太常尚书令、黟县侯,归葬这里。乡民在“歙之东乡”的淳安县东郭内的方储墓前建造汉代盛行的墓祠,并在歙县霞坑乡柳亭西小山上建庙祭祀。


北宋端拱元年(988年)方储第三十六世孙方忠正“以原庙将圮,移建于柳亭山麓之左昌干……始置祀田,招僧守视”。


方忠正的曾祖父方蒙,在北宋乾德年间自淳安县迁徙到歙县霞坑乡左昌干,于是,方忠正遂将家庙也移建到该处,同时置办了祀田。所迁家庙属柳山方氏家庙,与后来方氏世族宗祠不同。


北宋政和七年(1117年)宋徽宗赐额“真应”,遂称“真应庙”,由僧人管理。“真应庙”虽交僧人管理,但与专事佛事禅院寺庙不同,属于歙淳方氏宗族“家庙”。


到了元世祖至元初年,“庙几于颓,守视僧侵盗祭田”,族人方兴便“重新庙貌,清服祀产”。


明洪武四年(1371年),韩国公李善长核查天下氏族,因方氏一族“钟鸣鼎食之家,列居首姓”,发给“民由户帖一张”,将“真应庙”的财产登记在方兴名下。永乐年间,方氏宗族增设祀产,为免税赋分辨不清,更改“真应庙”祀产,重新登记在僧人管理的“真应庙”名下。殊不知,这给以后旷日持久的祀产争夺官司埋下祸根。


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方氏真应庙族谱序》这样写道:“详载邑志及各族家乘,历历足徵。原有祀田八十亩,各派轮流司之,以供祀事。历宋元而下,世守不替。至明初,为奸僧所占,正统间族众公讼于官,而汶阳始复。万历间,又被强邻所夺,仍讼而又复焉。”


实际“真应庙”守视僧侵盗事件早在元代已陆续发生。方兴为此重修家庙,恢复祀产。


弘治十五年(1502年)“真应庙”守视僧福清勾结“地豪”吴文质等人捣毁赐额和碑记,安置佛像,企图将方氏家庙变为佛寺以掠夺祀产。


方氏族人方德师获悉后状告到徽州府,徽州知府何歆实地查验并查阅宗谱和方志确认“真应庙”为方氏家庙,祀产归方氏宗族所有。


到了弘治十八年(1505年),福清等守视僧又生事端,“诡将祀产典卖地豪吴文质”。方德师获悉再次状告到县衙,此间僧人逃匿,无人对质查证,因“控县不直”,方德师被拘押入狱待审对质。风云骤变,方氏家族急派方原进京“赴闕呈奏”,向弘治帝上奏冤情。


几经波折,皇上御批下旨,巡按御史黎凤奉旨查案,赴当地勘验,查谱志、辨碑文,厘清曲直,“断田归庙”,柳山方氏夺回祀产。


正德八年(1513年),为防止守视僧侵占宗族祀产再起风波,由族内举人、监生方远宜、方纪达和方明育等出面,请南京户部在记录这桩案件始末的方氏宗谱谱牒上钤盖官印。至此,“真应庙”祀产纠纷息讼止争。


纷争再起


嘉靖年间围绕“真应庙”祀产又发生了守视僧明皎挑起的纠纷,方氏宗谱《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记载了纠纷经过。到了万历年间,围绕“真应庙”祀产的纠纷日趋激化。万历二十年(1592年) ,“真应庙”守视僧真珙与“地恶”潘礼忠、许泰极和吴镇等人相互勾结,棹楔庙门,“藏匿敕额洪钟,又萌吞产之计”。


原来,曾任9年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的许国在万历十九年(1591年)告老还乡回到歙县。与他同族的许泰极上门拜访并从许国处得到“流金庵”题额。吴镇、潘礼忠找到许泰极,与“真应庙”僧人合谋,想废“庙”立“庵”,以此吞并方氏祀产。


方氏方学初等众儒生,联名上书徽州知府,要求擒拿案犯,保护方氏祀产。许国听闻此案真相后即致书徽州知府,要求收回“流金庵”题额。县府遂“批饬本府经历陈公追缴假额,摘拿奸僧送府县究治”,一番波折,谋夺方氏祀产的主犯真珙随之依法伏诛。


到了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 “真应庙”又发生了耕种祀田的“恶佃”潘维秀等27人将租谷300余秤据为己有、拒不交纳的事件。抗租原因是守视僧“希图易庙为寺,霸吞祀产”。


屡屡发生的抗租事件,激起了方氏族人保护祀产的警觉,方时化带头向地方官府起诉抗租以讨回租谷,方弘静、方万山和方元彦等乡绅倡议捐资修庙,此时正值朝廷允许平民祭祀始祖诏令颁布60年。徽州乡村广土纷纷兴起建祠祭祖热潮,方氏家族乘势而上开始改家庙为统宗祠。


到了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守视僧如福又挑起事端。他与“地恶”潘龙鼎和吴童相勾结,“藏匿祖像、敕额,涂改庙梁字迹,占地造屋宇”。族人方鏊见此告到县衙,如福起诉到台宪,反诬方鏊贪财滥诉。双方相持不下,次年方氏绅士方汝生聚集生员、监生、举人等50多名乡绅“联名具控”。


办理此案的歙县知县钱中选,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十分审慎,“临庙亲勘”,查阅各种文书、账簿,并下令搜查,找出被藏匿的祖像和庙额。


在铁证面前,钱中选当堂裁判“革佛逐僧”,拆除吴潘二姓随意增建的家屋三间,将建筑材料没收修理公廨,并判处潘龙鼎和吴童以杖刑、枷责,押送如福回原籍。


为避免后患而造成诉累,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知县钱中选对“真应庙”讼案息争建言:“合将僧人驱逐,使方嫡长支下选择一妥子孙,居守本庙管业,庶免养虎反噬之虞。”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十一月,方鏊为“永杜后累”而“将前后控断情由恳县给照,永杜后累。蒙钱公抄招给贴附照,计追回田产仅七十余亩矣”。


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真应庙”祀产全部恢复时,方氏族众遵照钱知县建言,公议决定不再把祭祀与祀产的管理托付给守视僧,乃“逐僧新庙,买仆看守”,彻底了断诉源。为了“真应庙”的管业,方氏宗族苏村等十个支派,共同制定每年轮流掌管祭祀和收租合同。至此,这场跨越近百年的“真应庙”祀产讼事风波偃旗息鼓。


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南京户部侍郎方弘静和四川布政司参政方万山等名流贤达联名将《十派合同》呈报歙县县府,恳请县府正式钤印,“以保祖永祀”。此时,县府正组织编纂万历《歙志》,知县张涛和方弘静同为编纂,张涛很快了解“真应庙”讼事纠纷来龙去脉,随即确认方氏的《十派合同》并正式钤印,《十派合同》有了县府所认可的地方规制效力。


掩卷沉思


纵观“真应庙”众多讼案,跌宕起伏,曲折辗转。究其因:


一是方氏宗族对家庙祀产管业存在不力,易于被不法僧人有机可乘。祀产归属主要凭借祀产田地的鱼鳞册登记和契税收缴凭据。当初方氏为便于税契缴纳和祀产管理,“尽更真应庙名,改签鳞册”,使祀产归属名目不清,为此酿下纠纷隐患。


二是与方氏宗谱《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所载不同,歙县知县钱中选在“临庙亲勘”,查阅了各种文书和账簿后,发现守视僧如福侵占祀产原因是负责管理祀产的方鏊拖欠税粮,贪图便宜的方鏊与里长柯万林合谋将纳税“转嫁”给如福。不料,正中下怀的如福自请代方鏊交纳税粮。而交纳税粮是拥有祀产所有权的根据。钱中选明察秋毫,不厌其烦,反复求证,终于在拘审方鏊口供对质中获得真相。为此,钱中选在其《歙令钱公中选谳语》中指出这也是促使如福觊觎方氏祀产的诱因。


三是“真应庙”祀产之争还掩盖柳亭山当地他姓宗族田产矛盾纠纷。从弘治至万历年间,守视僧的侵盗行为相继不断,当地吴氏和潘氏宗族势力一直影响着此案。吴氏、潘氏和许氏都早于方氏迁徙此地,对地少人众的霞坑乡来说,“真应庙”祀田山地纷争成为必然,客观上造成“真应庙”田地祀产纠纷近百年不断。


从《歙令钱公中选谳语》记载中不难发现,“真应庙”祀产纷争虽数十年不断,官司审理错综复杂,但无论是知府、知县还是奉旨查案的巡按御史,均能遵从史料和客观事实,从族谱、方志和实地勘验、细问微访入手,缜密明断、秉公办案,使得这起历近百年、真假难辨的历史陈案去伪存真、真相大白,为当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审慎明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郑刚

编辑:杨思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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