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补税疑云,动不动就交冤枉税,长长脑子呢
点击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在右上角可以查阅本公众号历史消息,有兴趣可以就我们的观点进行交流,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没准能给你贡献个思路,省点小钱,或知道自已交了冤枉钱,谢谢各位捧场!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欢迎帮忙宣传本非营利性财税宣传公益公众号!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按照过渡税率18%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地国税局要求该企业按严格按照过渡期税率,即2009年按照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24%税率,2012年方可按15%税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自2009年适用15%税率,但需要补缴2008年度税率差额即25%-18%的企业所得税。
盐河畔解析《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也就是说该企业在2008年应执行18%的税率是正确的。
39号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属于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其与过渡优惠政策叠加,所以主管税务局要求企业必须按过渡优惠政策过渡完毕,或者让一步补2008年的税率差。
盐河畔以为:2008年时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仅是一原适用低税率的外资企业,“选择”一词不知何从作出????在2008年难道企业可以预知2009年必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吗?因此在2008年企业按照18%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何错之有?要补缴25-18%的税率????
那么到了2009年,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09年企业才存在选择的机会,是选择按过渡期执行,还是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执行。
那么企业可以做出符合自身愿景的决定,即第一如果自已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靠谱的,稳定的,不是假高新而要长期冒被摘牌的风险,毫无疑问,企业会选择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出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理念,理应给予企业享受15%的减低税率。
第二如果企业觉得自已是个假高新,前途不保,那么出于谨慎考虑,还是选择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则在这种有选择机会的前提下作出选择过渡税率优惠的话,则在余下的2010(22%)2011(24%)两年必须执行过渡税率,而不能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私下以为,中国的假高新太多,但各地政府出于政绩考虑,使得假高新长盛不衰)
因此从汉字“选择”两字,我们认为主管税务局处理是错误的,因为2008年压根不存在选择的机会,2009年才可以选择,而此时一经选择,方可以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