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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从旧兼从轻:差N天也可以开红字专用发票!

2017-07-29 盐河畔王越刘永生 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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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法从旧兼从轻:差N天也可以啊!

某企业财务问一事,2016年7月29日开出一张专票,因与对方熟悉,所以一直没有对帐,最近事情出来了,该张发票被采购人同放在抽屉里,已经2017年7月份了,咋办?过了180天,不能抵扣,能开红字吗?开红字也可以解决啊,开了红字再开一张蓝字嘛,能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注意:购买方必须认证,即180天之内,而销售方也必须在认证期限180天内开具,也就是说无论购买方还是销售方,180天之后是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开不出红字,则只能销售方增值税白交,购买方进项税额进成本。

但有一个例外,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受180天的限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必定是不能抵扣的,也无需认证,所以发生可以抵扣情形时,很可能超出180天,因此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开具红字专票,59号规定: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还有一个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能够逾期抵扣,则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也可以解决此问题。

从19号公告而言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不属于上述两情形,怎么办?看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我们注意到相比于此前的19号公告,少掉了“《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和“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也即此前180天的限制已经取消了,购买方未认证(包括原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或销售方超过180天的均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但是47号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心拔凉 拔凉 的,但是再请你看47号说: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请注意此前未处理的事项,即8月1号之前的未开具专用发票的事项,可以按照实体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即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从新即47号纳税人受益,则应从新,即47号)处理,也就是说仍然是可以开出红字专用发票来的。

祝福你,开具红字发票,把发票联与抵扣联退回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作退货处理,尔后再开具蓝字,记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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