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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喜讯!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治疗费可跨省直接结算!去药店买药也能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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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的朋友有福了

9月14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咱老年人来说可是重大利好!

另外,11月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零售药店,以后我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买药都可以用医保报销啦!

五类门诊慢特病治疗跨省结算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部署,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在加快推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础上,决定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病种代码表

一、哪些门诊慢特病能够跨省直接结算?

答:本次试点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纳入试点范围。

二、哪些地区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各试点地区完成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测试、验收后,该地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试点地区开通情况。

三、哪些参保人员能够办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四、哪些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试点地区在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并完成医保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病病种等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经过必要的系统改造和充分测试后,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五、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什么报销政策?

答:为了兼顾各地病种范围差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会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六、定点医疗机构如何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信息

答:参保地经办机构需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以便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并开展相应的诊疗结算服务。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可通过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信息。

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什么结算规则?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



温馨提示


目前,本次试点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各地规定的其他门诊慢特病费用暂时不能跨省直接结算。考虑到各地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报销水平不同,为了避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减少定点医疗机构反复退费重结的事务性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各地规定的其他门诊慢特病费用时,不要通过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按参保地规定的原流程全额结算,回参保地报销。

两种渠道,买药报销


9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通知》还指出,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今,已有安徽、福建、江西、江苏、四川、青海等多个省份陆续发文落实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福建:32种药品列入第一批“双通道”目录

福建省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共包含32种药品,西尼莫德、阿达木单抗、氘丁苯那嗪等药物均在列。

湖南:“双通道”药品取消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

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下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与普通药物相比,报销待遇更高:“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取消年度12万元的药店购药医保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按70%的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按60%的医保报销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互助或者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月1日起,湖南省医保局开展2021年湖南省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遴选工作,接受企业纳入申请。

青海:在门诊、药店住院购买特殊药按住院报付政策

8月23日,青海省医保局发布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肿瘤靶向药品均纳入“双通道”药物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的,执行现行住院报付政策,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付费指标;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的,执行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报付政策,不设起付线。

安徽:188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所需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由双通道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将“双通道”国谈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8月29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包含188个药品,9月1日起执行

江苏:100种药品列入“双通道”目录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发文规定: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执行各地现行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待遇一致。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

7月19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共纳入100种药物,其中83个药品执行单独支付政策。

本文来源:国家医保局、健康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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