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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原因让中国的法学大咖都开始玩弄法律?

2016-11-16 警世网语 警世网语


11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按理说,“贾敬龙”案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刑不应有争议。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1114日,国内12名法律专业人士联名在网上公开发表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关于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的呼吁书》,请求停止对贾敬龙的死刑执行,境外一些反华媒体纷纷对此进行报道和转载。署名者中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这样中国法学界泰斗级的人物,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及贺卫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这样中生代的法学大咖,也有张思之这样的大律师,看上去确实很能唬住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在看这些法律“专家”怎么说之前,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如何从法律上解释为何贾敬龙“罪该处死”的。主要有四点理由:


一是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贾敬龙对以往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记恨在心,蓄意报复杀害被害人何建华。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二是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为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


三是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四是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相信看了这四点理由之后,大家对于贾敬龙的罪行心中自有一个评判,平心而论,如果这样的人都不能被判处死刑,那中国刑法不如直接宣布废除死刑。下面再来看看那些法学大咖们都说了些什么?又是怎样玩弄法律的?


在《关于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的呼吁书》中称,对贾敬龙案一案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考虑中国农村财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没有考虑传统习俗的影响,没有考虑乡村基层政权的恶政现象,导致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应敬重法律,就事论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问题、讨论问题,但呼吁书中充斥大量政治用语,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与该案有关联的情况下,妄称:在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中,部分“村支两委”的负责人缺乏监督制衡,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瞒上欺下,截留贪占,为所欲为,实施乡村“恶政”。因为利益保障机制缺乏,法律救济途径失灵,这样的乡村“恶政”往往激起社会最底层的民怨民愤,群体信访和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


这已经不是一个学法之人该有的基本法律素质,背后的潜台词其实很明显:贾敬龙没有错,错的是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错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这些专家同样偷换概念,混淆是非,蒙骗不懂法的民众。在关于拆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呼吁书中是这样写的:


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主体。在贾敬龙一案中,涉案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尽管登记在户主贾同庆名下,但受制于农村“一宅一户”的法律规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实为农户成员共同拥有。贾同庆拆平房建楼房过程中,其子贾敬龙出钱出力,亲自装饰二楼房屋。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贾同庆、贾敬龙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在农村普遍存在成年男子结婚之后才与父母分家析产的传统习俗,尽管贾敬龙尚未结婚,但并不影响其对自家房产的共有权利。村委未经贾敬龙本人同意,即迫使其父签订拆迁协议并强拆其婚房,不仅明显违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粗看之下似乎诤诤有理,如果一般的民众有此看法,我们能予以理解,但出自法学专家之口,则未免让人嗤之以鼻。反问这些专家一句:中国几千年留传下来有很多传统习俗,如果传统习俗都能对抗法律,高于法律,那国家制订法律还有何用?这其中涉及的法律原理并不复杂,贾同庆作为贾敬龙之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人,其对自己房屋当然有处置权,其与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对外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至于贾敬龙不同意父亲的做法,是其与父亲之间的家庭内部纠纷,与村委无关,迁怒被害人更是毫无道理。中国传统习俗还十分注重孝道,子女要孝敬父母,听从父母,贾敬龙屡次违逆父亲的意愿,怎不见这些专家对此进行评价?


这些专家提出如此谬论的本意估计是为了替贾敬龙的恶行找理由,以此为其减轻罪行开脱。退一万步讲,如果贾同庆真是受了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了那份拆迁协议,那么这些专家最需要做的事是先打一场民事诉讼,裁定拆迁协议无效,或者直接打一场行政诉讼,证明政府的拆迁决定和拆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此基础上再为贾敬龙开脱罪行才有意义,而不是象现在这样信口开河。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那些专家不可能不懂,他们却在贾敬龙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发布这么一份呼吁书,显然是在故意做秀。


其实,大家如果有心可以在网上搜搜这些专家以前的言行,就会发现,这些专家都是些不折不扣的“推墙党”,他们披着法律专家的外衣,打着维护法治的大旗,却视法律为工具和玩偶,任意藐视和践踏法律。对于“贾敬龙”案中这些专家的言行,大家是不是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在“杨佳案”、“夏俊峰案”中,这种桥段已经屡次上演,他们的伎俩不是从案件的本身出发探讨中国法治的问题,而是习惯于从所谓的“社会原因”入手,将一切过错归罪于这个社会,从而诱导民众将矛盾对准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因此,与我们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基层政权就不可避免成了他们刻意抹黑和诬蔑的对象,他们当然不是真的关心中国的法治和人权,当他们替这些凶手的人权和生命呼吁时,何曾同情过那些被害人的人权和生命,难道这些受害人仅仅因为身份是警察、城管、官员就不值得同情?他们的根本目的想借影响这些个案的审判,煽动更多的民众挑战法律,反对这个社会制度,这才是他们真正想要的“人血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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