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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遭安逸了!隆昌发布4起典型案例

我是隆昌 2023-08-05

文明,是一个人最好的装扮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好的名片

为弘扬真善美、引领社会风尚

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区域文明程度

隆昌现向社会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快跟着隆小妹一起来看看吧


01

远离高空抛物 

让文明与安全同在

案情介绍

黄某某因与儿子争吵而生气,遂将厨房内的铝制汤锅从窗户往楼下扔,接着又将卧室内的一扇窗户用力往外推出导致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楼下通道的荣威轿车后视镜、引擎盖被砸坏。现场居民随即报警,民警在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至供车辆停放及行人通行的公共区域,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现实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为应对高空抛物致死、致伤、致损等系列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高楼层住户应加强法律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也要加强对家中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知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防范高空抛物行为出现,共同维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02

拒绝使用回收油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0月25日,被告人隆昌城区某火锅店法定代表人唐某、股东符某、谢某商议将其店内餐厨垃圾火锅油,过滤后熬制成“回收油”,添加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继续售卖给顾客食用。后由被告人谢某将火锅店内餐厨垃圾火锅油运送至山川镇某火锅店,过滤后熬制成“回收油”售卖给隆昌城区某火锅店并单独获利7688元。经查证,该火锅店共销售含有“回收油”红锅、鸳鸯锅共计338份,销售金额15814元。经鉴定,该火锅底料内辣椒素总量、天然辣椒素、合成辣椒素、二氢辣椒素超标。同时隆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三被告人生产、销售“回收油”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餐厨垃圾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且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及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251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饮食安全越来越重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制售或在食品中掺入“回收油”“地沟油”的行为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相应刑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文明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健康、安全卫生的食品。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鉴别力,一旦发现制售、添加“回收油”“地沟油”的现象,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房屋漏水起纠纷 

巡回审判普法理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楼下的原告孙某某在其房屋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擅自砌墙改装并安装衣柜。后原告以其阳台屋顶及衣柜受损,系被告蒋某某、刘某某下水管渗水导致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楼上的被告辩称,其按照装修要求合法装修,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渗水。


法院裁判

该案在原被告所在小区开展巡回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擅自砌墙改变房屋外观,占用空调外机位安装柜子,系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且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了其损害的事实及后果,故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法官从互谅互让、友好和谐的角度,耐心细致的讲解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对双方过激的言辞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促成双方互相赔礼道歉,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类似本案中楼上楼下因装修渗水受损的情形比较常见。现实生活中,当居民朋友遭遇因邻居装修等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时,应及时向邻居、物业公司等相关方反馈并保留证据,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修复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引导广大居民朋友在行使自己物权时,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便利为前提,友善团结邻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04

怠于修正“逾期”征信记录

借款人诉讼维权获支持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7日,原告郑女士通过某网贷平台公司与被告广东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23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后原告向网贷公司还清了贷款,贷款在该网贷公司平台上显示已结清,但原告的最新征信记录显示,该笔贷款存在逾期,仍有1万余元未偿还。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被告却以原告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调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征信权益,使其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如实报送各类贷款客户的逾期还款信息。但本案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银行至今未修正,使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应予支持。隆昌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2020年11月起至今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


法官说法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所有社会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共同坚守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赋予了权利人对信用评价的异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并明确了评价机构核查更正的义务。公民一定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始终坚守诚信底线,同时,银行也要遵守法治原则,依法开展征信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公正。

创文活动人人有责

创文成果人人受益

请广大市民朋友以案为鉴

强化法律意识

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

为隆昌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凝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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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隆昌法院

编辑丨王清莲

责编丨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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