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捐赠者,如何说“抵税”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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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广州恩友受基金会邀请向企业捐赠人解读捐赠后怎么才能办到税前抵扣。以下是恩友解说的关键点,供参考。
带上你有抵扣资格的证明材料
1.法人登记证(现已实行三证合一)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获批文件)
3.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告知对方可税前抵扣的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五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举粟子说明税前抵扣的优势
假设企业6月发生捐赠20万,当年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1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
注:例子100万的会计利润在计算中已将20万的捐赠纳入当年支出
捐赠人的会计核算
发生捐赠时的会计处理
6月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其他事项
1.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当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计算本年的利润总额并依据算出可抵扣的最大捐赠金额(按年度),并不是按发生捐赠当月(季)计算的利润总额核算出捐赠抵扣额。
2.超过利润总额12%的捐赠,新的《慈善法》实施(9月1日),允许三年内扣除。依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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