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18-05-23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发展给予了国家层面的意见和支持。意见指出:

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


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

在4月中旬,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指出:

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法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我省新政策参加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去年,《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法》开始实行。

培训对象:


2017 年以后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 ( 包括退役义务兵、士官和 2011 年冬季以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已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 ) 。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 1 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免费短期技能培训;退出现役 1 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国发﹝2010﹞36 号)规定政策执行。


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教育培训 ( 非学历 ) 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 3 个月至 1 年。


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发给毕(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文化程度学制为 3 年;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制为 1 至 3 年。


退役士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正式学籍,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市 ( 地 ) 、县(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工作,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 点击"阅读原文" 【每晚十点等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