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18-05-23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ID:jsjczx)

作者|卢志坚、张莉红、汪彦


“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同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怜惜之中时,却有极少数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他进行劝阻时还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淮安市检察院检察长肖天奉第一时间要求关注并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并向省检察院汇报。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专门做出批示,要求迅速介入、依法履职。


淮安市检察院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王某亦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向其送达《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悔过自新,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谢勇烈士在危险时刻作出舍生取义的壮举,以无私的奉献,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平安幸福,他‘最美逆行’的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曾某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关,不仅强烈谴责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通过依法履职,对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真正使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要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对王某的行为,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以,对其没有提起诉讼。


↓↓↓ 点击"阅读原文" 【每晚十点等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