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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临近,民和招委会发出的“一个通告”、“两封公开信”你看了吗?

2017-06-03 民和之声

关于在高考期间对县城部分地区

实行交通管制和噪声污染控制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安全保卫和噪声污染控制工作,给广大考生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高考期间对县城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和噪声污染控制。现通告如下:

一、在高考期间新城所有商铺、饭馆、寺院、幼儿园等不准使用高音喇叭,通行的所有车辆不准鸣笛,公共饮食、娱乐场所和各居民小区不得燃放鞭炮,各矿山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二、县城周围建筑工地全天不得进行各类施工作业,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环境噪声限制标准。

三、6月7日至8日将对县城以下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川垣二路与川垣北路交汇的十字路口,民和一中门口东西两侧,一环路川垣学校门口两侧。

四、交通管制时间:

6月7日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00

6月8日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00

五、控噪时间:6月5日至6月8日。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县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招生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致全县高考考生家长的一封信


广大高考考生家长:

2017年普通高考已经进入了倒计时状态,为了使您的孩子以最佳状态迎接高考的挑战,并确保我县高考工作顺利进行,我们特向您温馨提示如下:

、为确保考生的身体健康,合理调节考生饮食,不吃“垃圾”食品和“三无”食品,按时休息,保证精力。

二、提醒考生记准考试时间与科目,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务必请提醒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英语科目14:45分钟(北京时间)后禁止考生入场。

三、告知考生今年继续实行“裸考”,所需考试用品由考点提前统一放在座位上,考生只需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准考证进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手机、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点将按违规处理。

四、告知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关部门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专项检查和监控,不要在考生贴吧、QQ群、微信群散发传播考试作弊等有害信息。

五、考试期间在考点周边实行戒严,重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家长不要在考点周边逗留、喧哗、造成不必要的拥堵。



致全县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你们好!2017年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维护考试信誉,确保公平公正,我们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是考生要按准考证上各科入场时间到达考点参加考试。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主动接受电子安检门安检和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考生身份验证检查。切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化学品、作弊器材和照相、摄像、扫描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书本、笔记本以及手机、手表、电子手环、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入场检查前妥善处置通讯工具、金属类物品,尽量不要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以免影响你的入场时间。特别强调,考场不提供手机封存袋,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不论是否开机,一律按违纪处理。进入考点前将手机妥善放置在考点外。

二是今年仍实行“裸考”,考试用品由考点考试前提前统一放在座位上,考生只带第二代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要将考试用品带出考场。

三是考生一定要按时进入考场。在考场内要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在14时45分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是各位考生要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摒弃一切侥幸心理,打消一切作弊念头,诚信考试。如果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如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将会依照“教育部33号令”“刑法(九)”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的惩罚。

 祝愿各位莘莘学子们发挥最佳水平,考出理想成绩!




2017年高考考生必读手册


尊敬的各位考生及家长:

2017年高考在即,紧张而充实的高中生活就要结束了,苦读数载的莘莘学子们即将步入庄严而神圣的考场,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书写自己新的人生。作为考生家长也将迎来一生中最为紧张而期盼的时刻。为确保今年高考的顺利,让考生及家长及时了解今年考试的新要求新变化,我们特别编印了这本考试必读手册,请你们一定认真阅读,掌握考前应该注意的事项及考后需要注意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每一位考生考出理想的成绩,顺利填报志愿步入理想的高校。

考生考前必读“八提醒”

提醒一:牢记考试时间、明确考点位置

2017年高考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时间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含听力)

2个考点安排:民和一中 理科501-580考场

              川垣学校理科581-603考场

                      文科101-132考场 

建议考生一定要在考前熟悉考点,仔细核实确认入考点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科目,合理安排考试用车、出行时间和路线,注意行车交通安全,注意休息和饮食卫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天气预报等,携带好准考证和身份证。

提醒二:明确入考点考场时间及两个时间限制

由于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要进行安检,为保障考前各项准备工作,数学、文(理)科综合学科需要提前1小时进考点进行安检,语文、英语学科需要提前70分钟进考点进行安检,进入考点后,考生在考点警戒线外有序候考(需如厕的考生抓紧时间);数学、文(理)综合学科将在考前35分钟进入考场,语文、英语学科将在40分钟进入考场。

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学科在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点;英语学科14:45分后禁止进入考点。所有科目必须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允许交卷;考试结束前15分钟有广播指令提醒考生。

提醒三:考生进入考点四个“严禁”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通讯工具进入考点。凡在考场发现,均按违纪作弊处理。(如在考场外截放后造成的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严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凡在考场发现,均按违纪作弊处理。

严禁穿校服进入考点。考试时要避免穿着配有金属配饰的衣服和鞋子。

严禁考生携带手表(国家教育部对此明令规定)每个考场统一配备了考场电波钟,用于考生考试时间的参考。

提醒四:考生进入考点四个“必须”

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领取后请认真核对身份证号,如出现个别号码错误的请及时上报进行更改。)

必须认真阅读《考生须知》。考试实行“裸考”。考试用品监考教师已提前放在每个考生的座位上,每科考完后,不要带走,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直至6月8日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带回。

必须在进入考点前再进行一次违禁品的自检。家长及带队教师要配合做好进入考点前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携带违禁物品必须在入考点前交给家长或各校的带队教师。

必须认真阅读国家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诚信应考。

提醒五:考生卷、卡到手五点“注意”

一是核对答题卡科目和类型,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是否有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核对试卷科目,清点试卷页码,检查是否有白页漏页;

二是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座位号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三是先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四是答题卡“三不准”。不准弄脏、弄破、弄湿,不准乱涂、乱写、乱画,不准更换(确因破损、印刷等方面更换答题卡,需经考点主考批准);

五是考生应在答题卡上答题,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试卷没有答题空间,答题卡没有试题题目,只有题号标注,必须准确对应题号在答题卡上进行作答,如答错区域答案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提醒六:准确把握外语听力时间及程序要求

13:50考生入考点,在考点警戒线内候考;

14:20组织考生入场;

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启答题卡带,清点、分发答题卡;

14:50启封试卷袋和试听(同步进行),试听结束后,立即停止播放;

14:55分发试卷;

15:00正式开始听力考试。

提醒七:考试违纪舞弊认定与处罚的新规定

教育部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纪舞弊的认定与处罚的新规定(自2012年4月起实施)

一是规定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四种违规行为,考生将最高面临停考所有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罚。

二是只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即使未使用,也同样视为作弊。考试“夹带”的内容也进一步扩展,只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都被认定为作弊。

三是相关舞弊处罚力度加大,组织团伙作弊等将“停考3年”。组织团伙作弊的;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它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这意味着考生假如在高考中实施以上作弊行为,不仅影响三年内不能参加同类考试,还不能参加其他考试,如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自学考试等。在校生及在职教师参与相关舞弊将开除学籍或解聘。考生违纪舞弊录像可作为认定其舞弊的证据。

提醒八:考试违法要入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民和县招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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