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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原创‖交通事故损害索赔攻略

高志杰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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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的公告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为411.51万余件,各年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72%、3.66%、8.74%、9.23%,逐年上升态势明显。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了解一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可以分为:

1、未致残致死时:

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时: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时: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另外,如交通事故给被害人或亲属造成巨大精神打击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每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到底怎么算?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以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费为护理人员误工费 ×护理期限 ×陪护人数。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残疾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7、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8、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三、城镇还是农村?

了解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受害人可以大概了解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得到多少赔偿。但上述赔偿中部分赔偿项目计算基础分为“城镇”与“农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证据,例如暂住证或者居住证、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等。


作者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

硕士,二零一八年至今就职

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高志杰





执业领域:


公司法,知识股权方面


手机:18829597552

邮箱:8061176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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