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事故发生后面部整容费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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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女,26岁,在一家媒体做主持人,因面容姣好、主持风格独特,拥有不少粉丝。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骨折并损伤头部、面部,疤痕十分明显,伤情稳定后张某出院将肇事司机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双方无争议,但针对已经发生的15万元的整容费,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承担。张某在诉讼中申请对后续治疗费、后期整容费用进行鉴定,法医鉴定意见书载明:后期治疗费用原则上以实际发生金额为确认,建议遵医嘱。医院整形科医嘱为“后期瘢痕激光修复治疗三个疗程,每疗程治疗次数约5-6次,治疗效果因人而异,不可预计,建议酌情增加治疗次数,我科随诊”。经法院查明,张某出院医嘱记载“建议面部瘢痕至整形科行修复治疗,不适随诊”,后张某在医院进行疤痕修复治疗,每疗程费用约1万元,花费5万余元。另查明,张某修复治疗后在美容院进行面部微整形,整容费用约十万。目前面部瘢痕仍未完全消除,还需继续治疗。
法律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院观点:
张某作为年轻女性,基于伤情及其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对面部进行瘢痕修复是必要的、合理的,由此发生的瘢痕修复整容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张某在美容院内对面部所进行的微整形,由于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微整形是对面部疤痕所做的必要修复,且费用明显高于医院整形科治疗费用,因此该微整形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承担。对于张某当庭提出的后续治疗费问题,鉴于目前尚未产生,张某可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行起诉。
律师说法: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实践中如何让法院支持后续治疗中的整容费?
(1)面部形成的瘢痕明显且确实需要进一步治疗及整容修复的,需要有医院医嘱,医嘱上注明需瘢痕修复治疗,最好记录治疗次数和基本治疗费用,方便申请鉴定时有据可依。
(2)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无法通过鉴定意见确定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律师提醒:面部瘢痕修复治疗的医院最好是第一次就医的医院,该医院无治疗条件遵医嘱转院治疗的,保留医生建议转院的医嘱、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治疗项目的关联性。
作者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
法学硕士学位。二零一七年
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
谢艳
执业领域:
金融商事法律服务,不良资产清收
手机:18066559901
邮箱:xycone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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