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六条 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我们,获得更多行业资讯。
官网:www.taodalawyer.com
新浪微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删除,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 

1、《民法典》正式完整版!(全文1260条)

2、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3、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71条

4、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

5、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6、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