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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官宣!降了...

恩平发布 2022-05-02

日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22〕3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我市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这次调整是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规定,贯彻落实我省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求,综合考虑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进一步落实落细稳就业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1三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 0.2%、0.4%、 0.6%、0.8%、0.9%、1.0%、1.2%、1.4%。
二是在执行浮动费率政策基础上,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至2022年4月底,减轻了用人单位缴费负担。2022年5月后根据国家、省部署延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三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2除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外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参与费率浮动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三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照行业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五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进行缴费。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3三种情形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一是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是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温馨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因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而不能通过低报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等方式来逃避缴费义务,从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2021社保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我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已调整到位,2022年7月1日起将按照《办法》实行新的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年的6月30日)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社保经办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为举措点赞!




来源:江门人社
运营:恩平市融媒体中心(恩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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