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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基本法律规定

郭俊野大律师 郭俊野大律师 2023-08-25


在香港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基本法律规定


2020年12月12日,我与麦业成大律师一起为内地的同行、朋友们做了一次关于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的线上讲座,并同时与内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吴宗楠律师,以及澳门大学陈挚博士,一同探讨了两地之间仲裁裁决执行的一些热点问题。  在接下来的三篇文章里,我会简要梳理一下12日讲座中我所讲的一些核心内容,围绕着如何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为大家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与程序性问题的介绍,也为大家讲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本文是这个系列的第一篇: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


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包含有四项基本内容:第一,是香港特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是2000年内地与香港之间推动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安排》”);第三,是最近2020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补充安排》”);第四,是香港本地适用的香港法例609章《仲裁条例》(“《仲裁条例》”)。


由于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核心依据是香港的本地法律,在这篇文章里我将主要就《仲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介绍。


01


两种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仲裁条例》第92条的有关规定,内地裁决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人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提起普通法诉讼的方式,尝试在香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照强制执行第84条适用的裁决的同样方式,在香港强制执行。根据第92条第(1)款:



“92.内地裁决的强制执行


(1)在本分部的规限下,内地裁决 ——



(a)可藉原讼法庭诉讼而在香港强制执行;


(b)可按强制执行第84条适用的裁决的同样方式,在香港强制执行,而该条据此而适用于内地裁决,犹如在该条中提述裁决,是指内地裁决。”


02


普通法诉讼程序


就普通法诉讼程序而言,简而言之,是指申请人以仲裁协议和内地的仲裁裁决为基础,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要求香港法庭予以承认和执行相关的内地仲裁裁决,最终形成的是一项香港法庭基于内地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本地判决。


由于这一方式本质上属于一个违约之诉,申请人一方在高等法院所提出的这个普通法诉讼中,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然,与未经仲裁的、直接的“契约之诉”相比,这个普通法上的程序还是要简单得多,香港法院一般不需要再次审理当事人之间最初的争议,而只是对仲裁裁决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香港终审法院颁发了一个有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判决,针对通过普通法程序执行仲裁裁决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了阐述。终审法院在Eton Properties Limited & Ors  [2020] HKCFA 32案中判定,仲裁裁决的履行属于默示承诺,其有别于一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香港法院对该默示承诺的违反所产生的争议和索赔有管辖权。 同时,在仲裁胜诉方通过普通法程序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中,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并不限于重复仲裁裁决中所列的救济,而是可以给予其他适当的救济,以让仲裁裁决得到真正的体现。

 

也就是说,在上述第一种方式里,香港法院的权力不仅仅是机械性地依照裁决作出(或者是拒绝作出)判决,而同时也有权基于法院自身的判断,在合适的情况之下给出其他适当的救济。


03


依《仲裁条例》登记认可


就《仲裁条例》第92条所确定的第二种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方法而言,其实质上是依照《仲裁条例》第84条的规定,与香港本地的仲裁裁决一样,通过“登录判决”的方式,将内地仲裁裁决转化为一项香港法院的本地判决。


这一方式,是在2000年《安排》实施以后,香港本地仲裁法律制度作出的相应调整。根据《仲裁条例》第84条:



“84.仲裁裁決的強制执行


(1) 在第26(2)条的规限下,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均可犹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讼法庭判决般,以同样方式强制执行,但只有在原讼法庭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


(2) 原讼法庭如根据第(1)款批予许可,可按有关裁决的条款,登录判决。


(3) 凡原讼法庭决定根据第(1)款批予强制执行裁决的许可,或决定拒绝根据第(1)款批予该许可,则须获原讼法庭许可,方可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由2013年第7号第8条修订)”(强调为本人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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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可同时两地申请与可预期的转变


而尽管近期发布的《补充安排》已经针对两地之间不能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这一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参考《补充安排》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相关事项暂时尚未经过香港的本地立法,根据《仲裁条例》第93条,香港目前适用的仍然是2000年《安排》中有关于两地之间不可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第93条:



“93.强制执行内地裁决的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已有人为强制执行某内地裁决,而在内地提出申请,则该裁决不得根据本分部强制执行。


(2)如内地裁决并未藉在内地或任何其他地方(香港除外)进行的强制执行法律程序获完全履行,则该裁决在该程序中未获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本分部强制执行。” (强调为本人所加)



不过,鉴于2020年《补充安排》中两地已经就“两地同时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可以预期的是,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93条的有关规定,也会尽快以本地立法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我认为,当事人和内地的执业同行们,也可以对此抱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适当地对有关的行动策略作出安排。


05


证据内容


根据《仲裁条例》第94条,申请人一方需要为强制执行内地裁决而提供的证据包括:其一,裁决经妥为认证的正本(duly authenticated original award),或该裁决的经妥为核证的副本(duly certified copy of it);其二,有关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有关仲裁协议的经妥为核证的副本;其三,如果裁决或是协议并非是以中文或是英文作出,则需要提交由官方翻译人员、经宣誓的翻译人员、外交代表或领事代理人核证的中文或是英文的译本。


06


拒绝强制执行的理据


与2000年《安排》相衔接,《仲裁条例》第95条中也对拒绝强制执行的一些基本理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拒绝理据包括:



第95(2)(a)条:根据适用于有关仲裁协议的一方的法律,该方缺乏某些行为能力


第95(2)(b)条:有关仲裁协议根据以下法律属无效:(i)(凡各方使该协议受某法律规限)该法律;或 (ii)(如该协议并无显示规限法律)内地法律


第95(2)(c)(i)条:该人并没有获得关于委任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


第95(2)(c)(ii)条:该人因其他理由而未能铺陈其论据


第95(2)(d)条: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 (i)该裁决所处理的分歧,并非提交仲裁的条款所预期者,或该项分歧并不属该等条款所指者;或 (ii)该裁决包含对在提交仲裁范围以外事宜的决定


第95(2)(e)条:有关仲裁当局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并非按照 (i)各方的协议所订者;或(ii)(如没有协议)内地法律所订者


第95(2)(f)条:该裁决(i)对各方尚未具约束力;或(ii)已遭内地的主管当局撤销或暂时中止,或已根据内地的法律撤销或暂时中止


第95(3)(a)条:根据香港法律,该裁决所关乎的事宜是不能藉仲裁解决的


第95(3)(b)条:强制执行该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


第95(4)条:如内地裁决除包含对已提交仲裁的事宜作出的决定(仲裁决定)外,亦包含对未有提交仲裁的事宜作出的决定(非相关决定),则该裁决只在它关乎能与非相关决定分开的仲裁决定的范围内,可予强制执行


07


时效与认可内地仲裁机构


此外,尽管在目前的实务案件中可能较少会涉及到,根据《仲裁条例》第96(2)条,如(a)某内地裁决在1997年7月1日前的任何时间,属当时有效的《旧有条例》第IV部所指的公约裁决;及(b)该裁决曾在《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第2号)第5条生效前的任何时间,根据当时有效的《旧有条例》第44条遭拒绝强制执行,则第92至95条并不就该裁决的强制执行具有效力。而根据《仲裁条例》第98条,尽管某内地裁决曾在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第2号)第5条生效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根据当时有效的《旧有条例》在香港遭拒绝强制执行,则除第96(2)条另有规定外,该裁决仍可根据本分部强制执行,犹如该裁决先前未曾如此遭拒绝强制执行一样。


最后,是关于认可内地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仲裁条例》第97条,香港律政司司长须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公布由内地不时透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予香港政府的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名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期的《补充安排》删除了2000年《安排》中“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这一限制,可以合理预期的是,在未来的香港《仲裁条例》的相关立法中,这一部分的安排也将会随之发生改变。


08


小    结


上述是对于香港《仲裁条例》中关于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的简要介绍,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会就基本的程序性事项,以及如何就如何执行相关的香港判决,作出更进一步的阐述


提前预告:在2021年1月9日下午14:00,香港张奥伟爵士大律师事务所与内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还会有一场关于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的线上嘉宾座谈活动,届时我们邀请到了张奥伟爵士大律师师事务所的黄旭伦资深大律师、麦业成大律师、廖玉玲大律师以及王漓大律师,一起为大家分享他们的实务见解。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博士、对外经贸大学薛源教授、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吴宗楠律师、鼎讼商事争议解决平台首席研究顾问胡宪先生等,就两地之间的有关实务热点问题做一次线上对话。欢迎大家届时拨冗参加我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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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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