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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专项债券的示范意义大过实际效果?没那么简单!

2017-08-23 中小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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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产业专项债券?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产业专项债券。


文化产业专项债券是国家发改委推出的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中的一种。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是指


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


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


企业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体育产业专项债券、旅游产业专项债券。


其中,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根据《指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文化产业专项债券的本质仍为企业债券;


第二,文化产业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第三,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文化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更为宽松,形式更加灵活,审核效率更高,针对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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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具有示范效应但效果有限”?


中经小文在采访过程中,听到关于文化产业专项债券最多的一个评价就是“具有示范效应,但效果有限”。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要先从我国的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说起。


我国的债券产品有很多种,由国家发改委监管的是企业债。但是,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操作上,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此外,发行企业债的目的多数为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除了企业债,还有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但是,不论是哪种债券,发债都有一定的门槛,要对企业信用进行严格评级,因此,普通中小企业想要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巡视员田原介绍,专项债券是国家发改委在企业债券制度框架内“量身定制”的债券品种,主要是针对相关行业和产业发展特点,统筹各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并发挥示范效应。


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推出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PPP项目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11个种类的专项债券。可以看出,专项债券聚焦的正是产业发展前景大以及当前需要着重发展的薄弱环节。


“文化产业专项债券是针对文化产业特点设计的债券产品,体现了国家对文化产业在战略上的重视,在政策上的鼓励。”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在接受中经小文采访时表示。“但是,从目前看来,文化产业专项债券能够解决的问题有限,没有触及到文化企业融资难的根本。”


魏鹏举表示,文化产业专项债券在设计上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特性,比如针对轻资产,《指引》中提出,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但是无形资产的评估是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方面有很多困难。”魏鹏举说到。


魏鹏举还举例到,根据《指引》,文化产业专项债券可用于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但是,目前我国许多文化产业园区还存在园区主体不清晰、资产属性复杂、盈利模式主要依靠地租等问题,这直接降低了文化产业园区发债的可能性。”


《中国文化金融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文化产业信用债发行支数为62支,占全部债券发行比例的0.22%,文化产业信用债券发行无论从规模还是从金额上,占比都还比较小。报告主编之一、中国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金巍对中经小文解释到,这是由于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比较高,国企和具有重资产的企业相对好,但文化企业中95%以上都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不足而且轻资产,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文化企业债券整体规模难以扩大。


金巍表示,虽然专项债券根据文化产业特点有一定设计,如可以项目收益权、无形资产担保增信,但和其他类型文化金融服务的口径区别不大。如果专门针对文化产业在发债指标、资产负债率要求、募资资金占总投资比、发债期限等方面做细化,就更具操作性。金巍告诉中经小文,国家发改委在以往一些专项债券指引中有这样的先例,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也应该会有更细致的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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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文化企业被挡在发债大门外?


那么,轻资产的中小文化企业就被挡在发债大门外了吗?


非也。


据中经小文了解,国家发改委推出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这是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以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此次《指引》中,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条件予以放宽——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而在2015年公布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


此外,还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据中经小文了解,北京石景山区2010年度第一期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由北京银行主承销的国内首支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已于2010年11月18日成功发行上市,为北京三浦灵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和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800万元,期限1年,标志着文化创意企业获得了新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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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是什么?


文化企业融资难是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金巍表示,文化企业融资难主要是指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一是信用不足,二是轻资产。这两件事都急不得。他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法:


一是要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上多下功夫,尤其是新三板和四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让更多的中小文化企业进入公开和准公开的市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二是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尤其债权类和风险管理类机构应该更加专业化。金巍表示,现在很多传统机构的专门部门都“急流勇退”了,这是机会成本比较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机构专业化上给予更具体的政策,比如专门的文化金融许可证等。


三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无形资产和版权评估。“这是文化金融的特点,总指望混合抵押和国家政策不行,总要有自己的硬资产。轻资产也可以做成硬资产,但这需要很长时间的历史数据积累和产业经验积累。”金巍说到,要扶持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进行长期运营,同时在各资本方之间打通评估通道,推动无形资产和版权资产评估评价的统一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魏鹏举表示,债券融资是文化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要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此外,针对文化产业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重点发展VC、PC、天使投资等风险偏好型金融产品。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是指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


(一)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


(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


(三)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品的项目。


(四)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五)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


(六)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


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收购、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相关设施,或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二、发行条件


(一)优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剧场等文化消费设施、文化产业园区、体育馆、民营医院、教育培训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来源的项目,如体育场、电影院等,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


(四)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10%”。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社会领域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文范围之外的,可继续执行。


(三)我委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相关条款,并及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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