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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说法 | 跨界虽流行,规则亦遵守—— 再评“同一天生日”真的符合法律规定么?

2018-01-16 张凌霄律师 凌霄说法


2017年末,“同一天生日的你”作为一个爆款筹款项目横空出世,引发了一片质疑和争论,最终以深圳市民政局宣布全面调查该事件、爱佑未来基金会被约谈后又公开致歉,该事件的硝烟才算是逐渐平息,并淡出公众的舆论话题。然而,正当深圳民政局或即将公布处理结果时,对于该项目是否违反《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争论再度引发公益行业的关注和热议。对于该事件始末,公开报道已足够全面,在此不再赘述,仅就两个核心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进一步的分析,供各方探讨。


一、 “同一天生日”有没有按照规定发布慈善募捐信息?


对此,有观点认为:既然“同一天生日”在“慈善中国”上发布了依法发布了募捐信息,而“慈善中国”又属于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故“同一天生日” 依法发布了慈善募捐信息。


1、对于这个争议,主要焦点就在于“慈善中国”平台的定性。




“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根据民政部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是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而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所述,慈善中国“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因此,“慈善中国”可以认定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首批公布的平台原有13家,2017年8月中国慈善联合会的“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经民政部批准,不再为指定平台,因此,对于有其他争论将“慈善中国”包括进13家平台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同一天生日”在“慈善中国”上“发布”的信息应该如何定性?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慈善信息、备案信息与募捐信息做一个简要的区分:


(1)慈善信息,是关于慈善组织的所有信息,包括慈善组织信息、慈善信托信息、募捐方案备案信息、慈善项目进展信息、慈善组织年报、以及募捐信息等;


(2)备案信息,是指慈善组织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基本信息,包括募捐方案编号,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所规定的备案内容;


(3)募捐信息,是指慈善组织发起的募捐活动的一切信息,包括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以及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


因此,《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是指“募捐信息”,而“同一天生日”在“慈善中国”所“发布”的信息实际上是“备案信息”。此外,我们不妨看看“慈善中国”首页中的这句提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该网站的“募捐信息平台”进入后是民政部指定的12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信息展示。


我们可以看到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中明确列有“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的登记项目,因此,也进一步证实了备案信息与募捐信息的区别,不能因为备案信息和募捐信息都属于慈善信息,而将两者混淆



综上,我们认为,“爱佑未来”仅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了备案,没有根据《慈善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民政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义务?


《慈善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此,有学者质疑民政部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事实上,“慈善中国”所实时公布的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慈善信托合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信息、慈善项目信息等,都属于免费提供的慈善信息发布服务。需要再次提示的是,如上文所述,慈善信息发布与募捐信息发布并非同一概念


二、“分贝筹”是否属于 48 31768 48 15232 0 0 4248 0 0:00:07 0:00:03 0:00:04 4247“爱佑未来”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


对此,有观点认为:“分贝筹”可以解释为以“爱佑未来”的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


1、“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等”究竟如何解读?


我们先来重温一下《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注意,该处的表述为“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我们再来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注意,该处的表述为“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本办法。因此,该办法的条款为对《慈善法》的细化补充。因此,“其网站”和“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的扩展表述,显然是对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渠道是有明显的限制和规范的


有学者提出,“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究竟该如何解读?是狭义地理解为账号主体必须是某特定慈善组织,还是认为只要对外以某特定慈善组织的名义从事相关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可,而无需非得成为账号主体?对此,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款来解读,“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门户”“官方”即成为了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关键词。


我们知道,无论是建立网站(需要至工信部备案),还是开通官方微博、官方微信,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提供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例如在微信公众号的非营利组织类认证流程中,明确提示:基金会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境外基金驻华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因此,在“开通”过程中,所谓的“门户”、“官方”即所指以本慈善组织名义作为主体所开通的网络平台,这是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的

2、宣称与慈善组织合作是否即为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


法律上“以某某的名义”的含义,是指行为主体在从事相关行为时表明身份,并以所表明的身份向外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同理,慈善组织在开通官方网站、微博等行为时,表明身份,并以此身份向外享受拥有该网站所有权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因此,“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不能扩大解释为只要注明慈善组织名字或宣称与慈善组织合作即为以其名义开通的网站。


在此项目中,“分贝筹”的功能介绍中虽明确此平台为“零分贝和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联合推出”,所有募捐所得的善款均直接进入“爱佑未来”的账户,但不能因此来判断“分贝筹”属于“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如果以此作为判断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任何一家商业公司都可以通过此方式规避法律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热点事件曝光产生的对公司品牌的宣传、流量等实际上也属于所得到的利益




我们可以查询到,在微信搜索以“分贝筹”作为关键词的公众号,会出现两个账号,分别为:分贝筹、爱佑未来分贝筹扶贫。分贝筹的账号主体为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认证,而爱佑未来分贝筹扶贫的账号主体则为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并为认证账号,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然而,本次事件中,开展公开募捐的平台为“分贝筹”,该活动H5页面也由“零分贝”提供,并非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平台。而在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官网中,我们也没有看到该活动相关信息。



综上,我们认为,“分贝筹”不可以解释为以“爱佑未来”的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而“同一天生日”已经违反了《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跨界虽流行,但需遵从现有的法律规则和边界恪守


在“同一天生日”互联网募捐事件发生后,作为“慈善中国”网站运营方的基金会中心网曾发布了《分贝筹错在哪里?如何规避?》一文,同样指出了“虽然通过募捐活动H5页面显示的备案编号查阅可知,此次募捐项目一开始,已由爱佑未来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慈善中国”信息公开平台上正式备案,但整个募捐流程依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慈善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属于社会法,法学上的社会法是指在私法公法化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管理关系。从调整方法来讲,私法用“”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法用“”的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而社会法是以“管放结合”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说,法律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募捐的基本态度是“规制”


事实上,我们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依据事实及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观点,而非学术中的法理讨论。


当然,除了法律的监管,舆论的监督,以及专业的执行,中国的慈善事业,更亟需的是一个健康的土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护育它的成长。


(作者:张凌霄,资深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担任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南方周末基金、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等多家慈善组织法律顾问、监事会主席、监事、副会长、理事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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