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公司破产后,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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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疫情结束,由于经济增长放缓、利率上升以及政府终止疫情补贴和澳洲税务局(ATO)加大税收征缴力度的叠加影响,澳大利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数量呈现出显著上升的趋势。
据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2023财年有7,942家企业开始了广义清算程序,而在2020-2021财年和2021-2022财年,这一数字仅为4,235和4,912。
在这种形势下,澳大利亚的破产清算制度已不再仅限于某些特定行业。无论哪个行业,企业管理者、投资者、供应链合作伙伴,乃至普通员工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澳洲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产生交集。
*2020至2023财年每月进入外部托管或被任命指定控制人(广义清算程序)的公司数量,来源于ASIC于2023年9月11日公布的澳大利亚清算统计(Australian Insolvency Statistics)
正如澳洲联邦议会的“公司和金融服务联合委员会”在其今年7月的报告中所指出的:
澳大利亚的公司破产清算制度过于复杂和难以操作,这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不少困扰。作为一名在澳大利亚执业的律师,笔者曾代表债权人、注册清算人以及处于破产清算中的公司,参与清算程序和相关法庭程序。因此,笔者对普通公众对澳大利亚公司破产清算制度的困惑是深有体会。
本文旨在为读者详细解读澳大利亚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框架以及核心概念,希望读者能对澳大利亚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01
什么是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的英文表述是“Liquidation in Insolvency”或“Winding up in Insolvency”。该术语指的是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到期的债务时,由外部管理人员(通常是注册清算人)接管公司的资产和管理权,通过变卖公司资产以偿还债务,并最终结束公司的运营的整个过程。
尽管“Insolvency”一词可译为“无力偿债”,为表述简洁,笔者选择将其译为“破产”。为避免与个人破产混淆,笔者将“Liquidation in Insolvency”译为“公司破产清算”。
值得指出的是,有时中文媒体将“Insolvency”译作“资不抵债”,然而这一译法可能引起误解。因为“资不抵债”明显是一个与资产负债表更相关的概念,但是在判定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时,澳大利亚法院是采用“现金流测试”,而不是“资产负债表测试”来进行评估的,具体细节将在下文的第三部分进行阐述。
01
公司清算的分类
公司的清算有三种类型:
1
股东自愿清算:当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即Solvent)时,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决议,选择进行自愿清算;
2
债权人自愿清算:这是指对于处于破产(Insolvent)状态的公司,股东通过决议自愿清算;或者在公司进入自愿外部托管(Voluntary Administration)阶段后,由债权人通过投票决定清算。
3
法庭强制清算,可细分为以下两类:
3.1. 《2001澳洲公司法》5.4部分所规定的公司破产清算,通常是指公司未能在21天之内支付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中所列的款项而被推定为破产状态,进而债权人向法庭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
3.2. 基于其他因素的法庭强制清算,例如:公司无股东、董事违背其信托职责或公司停止经营等情况。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部分所定义的“公司破产清算”,即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发生的债权人自愿清算或法庭强制清算的情况。
03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处于破产状态?
根据《2001澳洲公司法》第95A条,只有当公司能够偿还其所有到期且应当支付的债务时,才被视为具备偿债能力(Solvent);否则,该公司被认定为破产。澳洲法庭在解释此法规时,采用的是“现金流测试”而非“资产负债表测试”。
这意味着法庭关注的核心不是公司的总资产是否超过其负债,而是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法庭在评估公司是否破产时,更多地会考虑公司目前的债务、即将产生的债务、各项债务的到期时间,以及公司的现有及预期现金来源,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庭判例和澳洲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列举了判断公司是否可能破产的一系列迹象。当一个公司存在以下多个情况时,它可能正面临破产风险:
1. 经营持续亏损;
2. 遭遇资金流短缺;
3. 商业计划模糊或缺失;
4. 财务记录残缺或混乱;
5. 未设定现金流预测或财务预算;
6. 负债超越资产;
7. 积压的库存或难回收的应收账款;
8. 关联企业的款项无法追回;
9. 未能按时还清到期债务;
10. 收到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律师信或法庭执行命令;
11. 供货方采取货到付款(cash-on-delivery)的供货条件,不再提供赊账;
12. 与债权人达成特殊的还款条款;
13. 向债权人整数付款而不是按照发票付款;
14. 银行透支达到上限或未按计划还贷;
15. 融资困难;
16. 调换合作银行或贷款方,或受到更紧密的贷款监督;
17. 不能得到股东的融资支持;
18. 逾期未交税款及员工养老金;
19. 董事间发生争议,管理团队更换频繁;
20. 供货方投诉增加;
21. 公司寄希望于某一大项目或订单能挽回公司形势。
如果您担任公司的董事,并观察到公司出现多个前述信号,应当高度警觉公司是否正面临或即将进入破产状态。这个时候如果继续经营则有可能违反《2001澳洲公司法》第588G条公司董事的防止破产交易的义务。
该义务简单来说即:公司的董事有责任阻止其在资不抵债或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产生新的债务。如果董事未能履行此职责,他们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民事或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指控。
如果您是公司的债权人并发现这些破产的迹象,首先应当立即与公司联系,了解其财务状况并要求清偿到期的债务。同时,考虑调整与该公司的交易条款,如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以减少未来的信用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您应当获取专业法律和财务咨询,了解可能的追索途径,监控公司的财务报告乃至与其他债权人保持沟通以了解公司的还款能力。在必要时,还应考虑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如请律师出具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 并在该公司未能于21天之内支付所欠款项后向法庭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04
如何证明一个公司处于破产状态
对于债权人而言,要举证一个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是困难的。判定公司是否破产是一个事实认定,需要以来大量证据,这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例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专业证人的意见(通常为经验丰富的会计师或注册清算人)及证明公司有破产迹象的相关证据。然而,外部债权人往往在获取债务公司的财务资料或寻求专家见证时可能会面临许多障碍和高昂的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澳洲公司法》第459C条列出了六种可以推定公司破产(Presumption of Insolvency)的情况,从而减轻外部债权人在申请破产程序时证明公司已实际破产的举证负担。这六种情况包括:
1
公司未按照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履行付款要求;
2
公司无法完全执行法庭的判决或命令;
3
有担保的债权人依据担保文书指定接管人来管理其担保资产;
4
法庭指派接管人来管理公司的担保资产,以满足担保义务;
5
为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资产被他人占有或控制;
6
其他人被指定占有或控制公司资产以履行担保义务。
关于推定破产,有两点必须注意:
首先,推定破产的时效为三个月,任何向法庭申请破产的程序需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
其次,尽管这非常困难,推定破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可以被反驳的。一旦公司因上述六种情形被推定破产,它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具有偿债能力。
关于如何向欠款的公司发出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及该公司因未回应此催债书而被视为推定破产,进而债权人如何依此向法庭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这是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笔者打算为此另撰一篇文章进行说明。
05
公司破产清算的目的与功能
确保债权执行
公司破产清算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务的重要途径。尽管近年来,法庭强调不应将清算过程作为常规的追债策略,特别是在存在债务争议的情况下,但实际操作上,清算流程确实经常被用作促进债务公司履行其债务的有效工具。
债权人的集体行动
公司破产清算的初衷不仅是维护单一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一个集体救济的机制。例如,若A公司对B公司发起破产清算,那么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如C公司和D公司,也可加入清算过程中,并根据其债权规模获得相应的偿还。
债权申报机制
由于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则往往不能再成为法庭案件的被告,对于那些已无法作为被告出现的债务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债权人能够申报并证明他们的债权。
资产的保全与追查
在清算程序中,注册清算人(下文简称为“清算人”)被赋予了法定的权利和职责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并追查可能被隐匿或挪用的资产。
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不仅负责处理公司资产,还拥有法定权利对公司的决策者,特别是董事和高管,进行追责,以确保他们对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维护公共利益
破产清算流程的存在,确保了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不会继续进行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当交易活动。
06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会发生什么?
01
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的管理变化
一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人立即担任主导角色,他们将全权掌管公司的经营和资产。这意味着,原先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权利的转移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实际上,董事和管理人员有法律义务向清算人提供所有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账簿、文档和资产。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性和完整性。
此外,他们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人提交“公司活动与资产报告”(Report on Company Activities and Property简称ROCAP)。这份报告能为清算人提供关于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帮助其做出决策。
02
公司参与法律诉讼的限制
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在法律上的行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具体来说,该公司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在新的或现有的案件中继续作为被告。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资产,防止其在破产过程中的额外损失。根据《2001澳洲公司法》第471B条的规定,除非事先获得了法庭的明确许可,否则该公司的债权人不得发起或继续任何法律程序来追索其债务。这项规定确保了清算过程的秩序和效率。
03
债权人的债权审查
清算过程中,清算人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审查和验证公司的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这一过程涉及对每一个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和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经过这样的审查,清算人将确定哪些债权是真实合法的,哪些需要进行调整或拒绝。此外,清算人还会根据债权的性质和金额,确定各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的优先受偿顺序。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依法公平地从公司的剩余资产中获得偿付。
04
清算人的调查职责
清算人将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和交易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公平和合法性。调查的核心内容包括:
a. 优先偿付部分债权人的行为 (Unfair Preference Payments): 清算人将查证在接近破产的时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对特定债权人的优先还款。例如,如果一个公司在破产前三个月内,偿还了一个与董事或股东关系密切的供应商的全部欠款,而其他供应商仍未获得偿还,这可能被视为偏袒性还款。
b. 不符合商业原则的交易 (Uncommercial transactions): 清算人会对公司的所有交易进行评估,特别是那些显得与常规商业判断不符的交易。例如,如果公司在面临破产的风险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资产出售给了其关联方,这可能被视为一项不符合商业原则的交易。
c. 债权人取得资产被阻碍的低价处置行为 (Creditor Defeating Dispositions): 清算人将检查公司是否有故意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或转移资产的行为,旨在妨碍债权人从该资产中获得应得的款项。例如,如果公司意识到即将破产,故意将一套价值100万澳元的物业以50万澳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这可能是为了避免其他债权人追索此物业。
d. 违背法定义务的董事或高管行为: 清算人会详细调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的行为,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澳洲公司法的情况。如果发现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清算人可能会提起法律诉讼,追求相关董事或高管的法律责任。例如,董事如果违背其信托责任并侵害公司资产,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面临法律追责。
e. 非法凤凰活动 (Illegal Phoenix Activity): 清算人也会检查公司是否有涉及非法凤凰活动,即公司董事把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转移到新的公司,令原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以规避其之前经营中所招致的债务。
05
清算人向ASIC提交的报告
清算人不仅负责公司的清算过程,还有义务将关键调查结果上报给澳洲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这份报告主要涵盖公司破产清算的具体原因,以及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公司相关的非法行为。ASIC依赖这些报告来确保公司的破产程序遵循了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那些犯错或违法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06
清算人向债权人的详细报告
清算人还必须确保公司的债权人充分了解清算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为此,他们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详尽的报告。这些报告不仅提供了上述的调查结果,还概述了后续的调查或追责计划,帮助债权人了解他们可以期待的回报。此外,报告还明确列出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资产变卖的情况,预测债权人可能收回的比例,并详细列举了清算人的各项费用。
07
债权人会议
清算过程是一个集体的行动,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为此,清算人或其他有资格的债权人可能会召开债权人会议。此会议的目的是让债权人了解清算的进展,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并通过投票表达他们的意愿。会议的议程可能包括是否更换清算人、如何分配清算费用,或对清算人提出与公司情况相关的问题。
08
法律诉讼和寻求资金支持
清算人的职责不仅仅是处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如果清算人在调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他们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法律诉讼,追回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发现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涉及违法行为,清算人可以追求他们的法律责任。然而,进行此类诉讼需要资金,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持诉讼的律师费和清算人费用,清算人可能会向债权人寻求资金支持或向ASIC申请额外资金。
09
资产变现和向债权人支付
清算的最终目标是将公司的剩余资产变现,以偿还公司的债务。清算人负责评估和出售公司的资产,确保获得最佳的回报。一旦资产变现,清算人将根据事先确定的优先顺序分配资金给债权人。
07
债权人受偿的顺序
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往往意味着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人的债务。在澳洲公司法下,清算过程的一个核心原则是“按比例平等受偿原则”(Rateable/pari passu distribution)。以一个简单例子来说,如果公司清算后的资产是100万澳元,而其对所有债权人的总欠债为200万澳元,那么理论上每个债权人可以按每一元的债权拿回50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债权受偿是有优先权的。下面列出了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受偿的优先级:
1
清算相关费用:这主要包括清算人的工作费用以及变卖资产所产生的第三方花费。对于某些复杂的清算案件,清算人的费用可能在短时间就累计高达数十万澳元。
2
有担保的债权:破产清算的公司为获得贷款或其他款项而向其提供了抵押或其他形式担保的债权人。例如,公司拥有一处商业物业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若此物业被拍卖,那么首先用其收入来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在许多情况下,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能在清算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指定接管人来管理和处置担保资产。
3
员工相关债权:
a. 工资与养老金:被清算公司未支付的员工工资、奖金和养老金。
b. 其他福利:例如员工的未休年假、病假等待遇。
4
无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这是指那些没有任何担保或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它们仅在满足了上述所有优先债务后,才有可能得到部分或全部的偿付。
5
股东出资:最后,在所有的债务都已得到偿付之后,公司的股东可以基于他们的出资获得任何剩余的资产。
08
债务证明和申报
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申报和证明债权是一项关键的步骤,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得的款项。以下是关于如何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申报和证明债权的简要总结:
1
提交债务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债务证明表格(Proof of Debt),以证明他们所主张的债权金额。
2
提供充足证据:债权人应随债务证明表格提供相关的发票或其他支持文件。因为清算人行使的是准司法的程序,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债权或索赔可能会被拒绝。
3
符合期限:清算人通常会提前通知债权人提交债务证明的最后期限,通常至少提前14天。确保在此日期前提交所有必要文件。
4
清算人的裁决:清算人会审查所有提交的债务证明,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它们。如果清算人决定拒绝债权人的索赔,他们必须在做出该决定后七天内通知债权人,并提供拒绝的原因。
5
向法庭上诉清算人的裁决:如果您对于清算人对于债权申报的裁决有异议,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就清算人的裁决做出上诉。
结语
公司破产清算是一套严格的法律流程,旨在以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处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涉及清算的法律条文庞杂,对其操作步骤和时间限制都有严格要求。
因此,对于涉及清算的所有相关方——无论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员工、股东还是债权人,了解清算流程及如何维护其权益都显得尤为关键。
同时,对于债务缠身的企业,认清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潜在影响及董事和高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极为重要。尽管本文力求全面地说明公司破产清算的重要概念,但每一个清算个案都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当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请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读者作为一般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接收本文的信息亦不构成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形成。对于使用或依赖本文信息而招致的任何损失,Ausjuris Legal澳律律师行和杨文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简介
作者:杨文俊律师,AusJuris Legal澳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 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以及中国政法大学。
微信号:Austin_Yeung
电话:02 8328 1818
手机:04 6688 8053
邮箱:austin.yeung@ausjurislegal.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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