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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法律无权审判正义

2017-03-27 正义 法意叁加叁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追求正义,是趋向正义的一种工具。

人类并非从最初就拥有法律,但是远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形成了人类固有的天然正义,它们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历经千年万年相传,它们的地位高于一切朝代的统治,和一切时代的成文法律。

其中就包含类似这样的公理:任何人有权为无辜被害的至亲复仇;以非人手段辱人父母者,子女得以起而诛之……无论当时的法律是否支持这一行为,在实际情况面前都要网开一面,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这样的例子。在亘古相传的天然正义面前,天子皇帝也不得不保持谦逊,他们可以统治万民,但是不敢挑战天律,虽居万人之上,也不过是代天行道的天子而已,忤逆了这一点,百姓就有权把他踏碎在地。

现代的法律比历朝历代都更为完善,也能更精确地趋向于正义,但是它的目标和性质从未改变,它是工具而并非正义本身,它追求正义而不可能取代正义,它可以被用来审判任何人,但唯独无权审判正义本身。

昨日,一起一年前的血案突然引爆舆情,以爆炸性的方式引发公愤——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青年于欢,面对11名黑社会高利贷逼债者以“极端手段”当面凌辱自己的母亲,愤而操起水果刀狂刺4人,最终导致1人死亡。今年2月,于欢被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南方周末)

鉴于媒体审核标准而未能详述的“极端行为”,据知情人透露,实际是黑社会成员杜志浩掏出生殖器凌辱母亲,而杜志浩也成为被刺4人中唯一的死者……狂乱之中老天有眼,这就是天道。

在天道面前要保持敬畏,无论是人,还是人所操控的法律,如果不恰当地运用法律,只能使法治凭白受辱。

这一切无需繁琐论证,能做出当着儿子面猥亵凌辱母亲的事来,只能是毫无底线践踏人伦的渣滓,任何时候都死有余辜。无论任何前因后果、债务纠纷,都无法为此难以想象的罪恶行径提供解释和支持。

在机械的法律解读之下,这一幕似乎尚未危及生命,以命相搏不符合对等自卫原则,然而司法者忘记了还有比生命更尊贵的东西,精神伤害可以超越杀戮。

强奸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大多数强奸并不危及生命,也并不以夺命为目的,但是它最高可以判到死刑——这说明法律也承认,对一个人最严重的亵渎和凌辱,足以超越生命。

司法者有没有设身处地,如果是自己身为人子、身陷其境,该如何做出恰如其分的反应?

如果这一幕发生在战争时期,将会被记录为侵略者最令人发指的罪行:当着父母杀死幼子,当着儿女凌辱母亲……它们与万人坑、化学武器并列,被视为对人类精神与肉体的最高侵犯,没有之一。

如果受难者这都不能揭竿而起、背水一战,穷极一切手段血债血偿,一个民族还有何理由存续?

这就是人类固有的天然正义,从古到今,从大国到小家,从民族到个人,无论面对任何环境,无论法律是公平还是邪恶,这都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被人类和历史所认可,凡是蹂躏这权利者,即便猖獗一时,也终将成为历史罪人。

这就是它引发爆炸式公愤的根源,它清晰表明,这个民族还没有走向灭亡,还存续着寻求起码正义的判断和血性,这是她重新强大起来最珍贵的火种。

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这是人类的问题,终极正义的问题。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此刻唯一思考的应该是,如何恰当的适用法律使案件走向正义?如果能,便去努力,如果不能,便是法律出了问题,我们宁可修之、废之,也不可以让它亵渎正义,在人类的固有正义面前,还有什么敢自命至高无上?




延伸阅读:


儿子无罪,有罪的是民警和法官


作者:沈默克    来源: 七使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借了高利贷135万元,已还本息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仍遭放高利贷的黑社会团伙追债。十一名黑社会大模斯样闯进工厂办公区,头目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警方到场并未制止事件,亦未带走黑社会人员。次日,黑社会成员将苏银霞母子禁锢于公司财务室和接待室。其中一名歹徒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掏出生殖器,当着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的面,往她脸上蹭。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后报警。民警到场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站起来试图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于欢从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捅伤杜志浩等四名黑社会。其后,杜志浩因失血死亡。那些现场对黑社会的非法行为不理不睬的“民警”们,当即将于欢带到派出所,拘留逮捕,诉以“故意伤害罪”。


去年12月15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此外,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


以上是南方周末今天上午《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摘要。


貌似从中午开始,此文便开始刷屏。也有不少评论文章出现。不过,都是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和逻辑的,徒增笑矣。


他们有指出警察出警“草率至极”引起于欢“陷入绝望”的,有认为“大部分人在义愤填膺之余,法官的判决或许是 ‘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连我们批判过的傅志彬的朋友“天佑”在公号里写道:“天佑以为:法官对于欢判得过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被告及其母亲自由、人身权利的侵犯,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他们的言下之意就是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毕竟动刀杀了人,“从法律角度犯了罪”  ,只要法庭改判,改为“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改为十年八年,那就法律公正、皇恩浩荡、普天同庆了。


中国自由派和公知们的常识、逻辑以及法律知识如此匮乏,难怪他们整天骂川普了。


从一开始,苏银霞母子就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被害人。


放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罪;十一名黑社会成员一起上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一名黑社会成员将苏银霞禁锢在财务室和接待室,并实施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恐吓、按进有屎的马桶等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债务范畴)、敲诈勒索罪;黑社会成员用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已经触犯强制猥亵罪,并有可能引发强奸罪的发生。


接警前来现场的民警,拒绝制止黑社会团伙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并非常可能涉嫌渎职罪。


由于警察不作为,作为公民的于欢,有权起而制止发生在母亲和自己身上的人身侵害以及一切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民众的无限防卫权。按照聊城法院的判决书,被刺死的黑社会成员是脱了裤子的,除了把生殖器放在女人脸上蹭之外,是否还打算进行强奸行为,谁都说不准。即使没有,这种十一个黑社会成员长时间禁锢母子两人以索取金钱(非债务),也属于绑架行为。所以,于欢用桌上的刀子中断黑社会的犯罪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聊城中级法院的这次判决,是一次典型的枉法判决。


应该启动对涉事、涉案出境警察的不作为及渎职调查。应当完全推翻山东聊城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应当判决刺杀辱母者于欢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立即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黑社会成员杜志浩作恶多端死有余辜,其家属索赔830余万元的要求应予驳回。




延伸阅读:


山东辱母杀人案:正义感是块肥肉,谁都想来割一块!


作者:陈香香    来源:Vista看天下 


1、匹夫一怒,血溅五步

中国的社会,大概还徘徊在水浒传描绘的生态里。

就好比,「辱母杀人案」一出,很多人都在拿用水果刀保卫母亲的于欢和刺死淫妇的武松做比较,企图证明齐鲁大地上从来不缺少侠肝义胆之人。

的确,故事都发生在山东西北部的小城;二人都是热血满满的壮汉;母亲被辱,刺死恶人,被判无期,更像是从水浒的书页中跳脱出来的情节——匹夫一怒,血溅五步。

可于欢与武松毕竟不一样,在于欢身上发生的可不是什么行侠仗义和替天行道的故事。在媒体的披露中,他更像是一个走投无路的儿子: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南方周末》

而于欢的归宿,也不再是聚集了同道之人的梁山,而变成了每个义愤填膺的群众。


2、众驴怼大巴

在这片魔幻的大地上,我们以前也经常看类似的社会新闻。无论案情多么一边倒,总会有人发出「虽然如何,但毕竟不该杀人」的声音,而这次,没有一个人觉得催债的流氓不该死。

是的,一个都没有。

不是「圣母」变少了,而是因为在这起「辱母杀人案」中,少有地聚集了在当下舆论场中倍受憎恨的群体:黑社会、警察、法院、政府、律师、媒体、银行,都在热腾腾的汤锅里扔了一颗老鼠屎。

尤其是警察,媒体报道中的他们成为了舆论的焦点。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使用漠视的态度激怒了当事人,直接导致案件升级,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媒体报道外的警察,除了带着小话筒转发官媒消息以外,却统统禁声。

唯一敢说话的是聊城公安的好基友@济南公安,发的还是一条「毛驴怼不动大巴」的挑衅文。不管是密码被盗了,还是雇的临时工,都只能说双商欠费到简直看不下去。逼得人民群众纷纷伸出手指奔向警方的打卡机——

滴,毛驴卡。


3、如果是你

群众队型整齐的另一点原因,则是公众的情绪中「辱母至此,谁都忍不了」的最朴素的正义感。

这背后不仅仅是对于欢个人命运的判断,也是每个人内心的不安全感。毕竟我们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新闻里面对权力、金钱、地位等不公时的愤怒似曾相识,这些愤怒都因为22岁的于欢,在此处汇流了。

更何况这次的「辱母杀人案」中,还赤裸裸地摆着两个字「辱母」。儿子救母,天经地义,涉及到每个正常人最不可侵犯的底线。

这个世界上最容易触动人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换你会怎样?

大家自动了带入这个绝境,发觉其中一施暴者,曾在两年前开车撞死过一名14岁女孩后逃逸,害起人来心狠手辣;

发觉当暴力机关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的时候,眼前只有「杀人」或「自己死」这两条路;

更发觉当自己做出了和于欢一样的选择时,却没有成为名留青史的救母英雄,面临的却是判决书上的一句「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和法官口中「无期徒刑」。

任谁都会忿忿不平:他是个英雄而不是罪犯,他做了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去做的事情,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4、舆论场上的无罪论

毋庸置疑,从情感的层面而言,于欢被判无期徒刑着实冤枉。

可公众号的盛宴,公知们的狂欢,网民们的愤怒,却随之演化出了另一个极端的观点——我恳求判于欢无罪。他们都会用一句话做结尾:

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先不论这句话到底是不是马雅可夫斯基说的,但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就算不可耻,前提也还是犯罪。

事发之后,很多法律专家都已经分析过了:若要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需要足够的证据表明辱母行为与刺伤举动的连贯性,刺伤发生在辱母进行时,还是行为中止之后,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

可这一点,在当下的舆论场上却并没有出现。反而最热门的评论都是简单粗暴的辱骂和结合情色的夸大(网传的口交蹭脸吃屎等行为都不存在),并以最快的速度被大众信服。

不能否认的是,每个看客都为于欢案件的重新引起关注出了一份力,把跳出「北上广房价」之外的「地方江湖险恶」又一次带到我们眼前。

可司法和带有个人主观好恶的舆论,还是不一样的。

最新进展是,山东高院已经受理了于欢的上诉。希望法院这次可以把「当事警察渎职」和「施暴者肇事逃逸」的舆论关注点提上日程;

但也要给高喊着「于欢无罪」的人提个醒——于欢杀了人是既定事实,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只存在量刑问题,就连于欢的辩护律师都没敢做无罪辩护。


5、高潮后的失忆

照着目前的态势,这无疑是舆论的又一次胜利。毕竟连人民日报都做出了妥协,在社评中打脸了此前警方「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的发声,称法律有时也应该向人情让步。

可一切真的这么简单吗?

回到问题的最开始,这是一起由媒体曝光的,由媒体调查的案件,连带暴露了多个社会问题: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借贷乱象、黑社会的猖獗、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媒体的作用与尺度、小城市中产阶级的现状等等。

这些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可现在却很有可能结束于一句「于欢要改判」,便不了了之。

或许说,对于「山东辱母杀人案」,我们知道不知道,并不可悲;可悲的是,我们把自己的知道看得太重。

因为更多时候,我们不是自己以为的「正义的执行人」,而是一不小心,就会被放到各个立场的铡刀之下,成为下一块任人宰割的肥肉。

换言之,于欢判死判活判轻判重都不重要,捅死一个逼债人也不重要。因为稍微关注点儿社会新闻的人,就知道全中国还有千千万万个于欢,下一个悲剧并不遥远。

当下一个于欢出现的时候,只要背后的问题没人重视,我们的希望就仍然只能寄托于一篇篇10万+的新闻稿,再一次靠舆论跟法律死磕;

而总有人躲在暗处,等待着向来记忆力不好的我们忘了于欢,继续作恶。

这才是最悲哀的。




延伸阅读:


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作者: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平静的周末,被一则出离愤怒的新闻打破了。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舆论


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


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


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也更加气愤。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丢下一句话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过错,或者警察的过失,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上诉

 

于欢已提出上诉。其上诉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的正当防卫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苏银霞被催债,是因为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从法律上来说,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再次,长期以来大众对警方表现的失望,一并裹挟到了本案中。当于欢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时,他们内心是期待警方帮助他们脱困的,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察既没有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又没有将于欢母子解困,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未来

 

二审怎么判?我们不便揣测。

 

因为,审判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种观点认为,在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下,二审极有可能改判。说不定,此刻相关法院就在加班加点,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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