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李云飞阿訇,威胁的底气有点不足嘛

2017-03-15 民族团结大于天 民族团结大于天

李云飞,有的报道说是山东德州伊斯兰教阿訇、昭元师范教师,有的报道又说是山东德州伊斯兰教民间伊玛目、历史学者,经常在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外媒发文章批评我国的民族或宗教政策。

2017年3月14日,在@习五一 的微博看到李云飞阿訇的《所谓的“清真泛化”》一文,与他前两年的威胁比起来底气有点不足的样子。


在2016年的《反穆斯林言论激化民族矛盾》中,他这么威胁政府:


中国有十个民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反穆斯林就是反少数民族,因而使宗教性质的矛盾扩大为民族性质的双重矛盾。


今天的反穆斯林言论,是对历史的背叛,并将破坏民族国家的基础。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即使按李阿訇所说有10个少数民族信伊斯兰教,也不能说反穆斯林就是反少数民族吧?按数量说,只能说是不到20%的少数民族。请李阿訇不要把其他80%以上的少数民族拉来当挡箭牌。再说了,这十个少数民族也有不信教的人,比如这些民族出身的党员。


李阿訇这番话的含义就是:反穆斯林言论会刺激穆斯林反叛,民族国家就会解体了。

这个威胁还比较隐讳,在2014年他发表在联合早报的《文革思维使中国民族问题陷于绝境》中那可是用了一句著名的话:


此外,伊斯兰经文学校也被想象成是培养“恐怖分子”和“极端思想”的基地。这种诬蔑之词,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人民日报》在1962年中印边境发生武装冲突前夕,也曾发表题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社论,一个月后中印边界战争爆发。原文是:“中国人民决不能容忍自己的国土任意被印度侵占,决不能坐视自己的边防人员惨遭杀害!是可忍,孰不可忍!”《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2日抗议日本国有化钓鱼岛的社论也用了这句话。


李云飞阿訇是想说,再“污蔑”经文学校,最轻的也是中日在钓鱼岛对抗的烈度,再严重就要开战了吧?


今天这篇《所谓的“清真泛化”》,没提“民族国家的基础”,也没喊“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最多扣了个“文革”的帽子,显得温和多了。看来国家这两年的措施让他感觉没有可能让国家解体,也没办法对抗或开战了吧?


这篇文章通篇槽点,不过有两句话是他的思想的集中展现:


即使当前“清真”的使用真的出现了所谓扩大化的问题,但只要这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未对国家安全构成直接而紧迫的威胁,政府部门就无权干预


一个回族自治州,不体现回族文化和其宗教,难道要体现汉族文化和其宗教吗?


“未对国家安全构成直接而紧迫的威胁,政府部门就无权干预”,翻译一下,就是说:我们还没正式举旗反叛,政府无权干涉。


“一个回族自治州,不体现回族文化和其宗教,难道要体现汉族文化和其宗教吗?”,翻译一下,就是说:哪个民族的自治区就是哪个民族的地盘,其他民族必须俯首称臣。

这两句话充分体现了李云飞阿訇的法盲特点,下面就进入普法教育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在实际上已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有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法盲李云飞好好读读这两条,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即使没有实施所谓“对国家安全构成直接而紧迫的威胁”、只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都是触犯刑法的背叛国家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再说了,推广清真泛化,让宗教进校园,领牛羊肉补贴,这都是部分地方政府的行为。拿好处的时候不吭声,现在政府要治理清真泛化,动你李阿訇的蛋糕了,你就大喊什么“政府部门就无权干预”了?做人能不能要一点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2014年闵言平发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


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自治区戴了某个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建设发展成果。


请法盲李云飞好好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闵言平的相关论述,再想想那句话“一个回族自治州,不体现回族文化和其宗教,难道要体现汉族文化和其宗教吗?”到底错在哪里。


最后,我也同意李云飞此文的最后一句话:为国家未来着想,中央政府应及时对当前民族宗教中出现的问题“拨乱反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