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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规范、更明确、更有操作性:《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公布

2017-09-08 民民 天涯何处是神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与旧条例48条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有77条,增幅高达60%以上。总的感觉是更规范、更明确、更有操作性,比起旧条例有不少亮点和进步。有法可依是宗教事务法治化的基础,这个新条例在这方面是有里程碑的意义的。


首先,要明确这不是针对哪个宗教的条例,是所有宗教都适用的;


其次,条例的目的是让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而不是要压制哪一方;


最后,条例的总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我们来看看当前社会上的一些热议的宗教问题在条例里是怎么明确规定的。


1、在学校里非法传教,特别是基督教的大学生团契。


按新条例,如果团契是宗教组织,按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没登记的就是非宗教组织。非宗教组织按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还有地下教会,也会受到法律限制。

2、宗教商业化。


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3、打击宗教极端主义。


条例里多处提到“宗教极端主义”,包括: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四十五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互联网传教。


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宗教影响社会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肯定有妥协,有不让人满意的地方,但毕竟比起原来的条例更规范、更明确、更有操作性了。有法可依只是基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最终将宗教事务法治化落到实处,让我们拭目以待。


鞠躬尽瘁为国忧,华夏复兴望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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