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伟:论李开复其人其事

2017-03-19 北京论坛 观沧海论道 观沧海论道

下午下课后看到一位网友发来的信息——

大意是他的爱人从单位拿回宣传部推荐的李开复的书给孩子看,他觉得很不合适,于是劝宣传部的负责人员加强鉴别、看清李开复的本质,不料这位宣传人员我行我素、坚持不改,最后还几乎发火了。

为此这位网友非常苦恼,不知道如何是好。

既然如此,师老师今天就写写李开复,当作对这位网友的支持!

顺便说一下,本文题图是网友地瓜熊老六的作品,形象地说明了李开复是个什么玩意。图中被骑的是臭名昭著的作业本,上面是更加臭名昭著的李开复——作业本其实李开复的狗腿子,甘愿被李开复利用、为虎作伥,这货已经在新浪微博销号了,因为恶毒咒骂邱少云烈士和小英雄赖宁——

其实作业本是被李开复控制的,甚至很多微博是李开复用作业本的账号发、然后用自己的账号转发以作伪装。

我想,任何正常的人,当得知李开复的这个作派后,会对此人嗤之以鼻,更遑论推荐这厮的书了!

而且李开复的这个作派并非孤例,他本质就是个混球恶贼!

本文就扒一扒李开复的画皮!

李开复的背景介绍一般是这样:1961123日生于中国台湾。毕业于哥伦比亚计算机系。父亲李天民曾是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

看起来似乎是书香门第,其实远非如此。

李天民(19101993),四川华阳人。中央军校武汉分校(俗称黄埔军校武汉分校)第七期政治科毕业。抗日爆发后,任三青团中央干事兼四川支团干事长——三青团是奉行法西斯主义性质的秘密组织,李天民是反动组织三青团的骨干成员!

解放战争期间,李天民参与了对共产党和革命进步人士全国性大规模的逮捕、镇压,这些人大都在成都解放前夕被杀害。手上有大笔血债的李天民后来逃往台湾,留下妻子王雅清及五个子女(即李开复的一哥四姐),后来在特务组织的帮助下,王及子女到达台湾,这才有了李开复。而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三青团县一级的骨干)被人民政府枪毙。

李天民从六十年代开始致力于中共党史研究,其重要目的是研究如何在文化上打败共产党,并将反共文化战落到实处。七十年代开始,李天民的系列中共党史著作出版,如《周恩来评传》《林彪评传》《刘少奇传》《邓小平正传》等。这些著作都在论证一个核心命题,即共产党头号领袖毛主席的阴险狡猾、丑陋毒辣。为了衬托这一核心主题,李天民极力赞美除毛主席外的其他共产党干部,夸大他们与毛主席之间的矛盾,进而妖魔化毛主席。在美国情报机构的刻意操纵下,李天民中共党史著作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大陆改革开放后也产生一大批受李天民著作启蒙的反共阴谋史学家,实际上主导了改开后中国的党史研究和学术思潮。在他们的笔下,毛主席的形象被完全颠覆。李天民带领的国民党文化军团,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攻大陆成功。

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就是这样一位重要的反共意识形态专家。

李氏父子合影——

当然,现在看来,李天民还是有可取之处的:李天民那老一代的国民党虽然坚决反共,但绝不允许台独。而李开复的政治立场却和马英九接近,即在蓝绿之间搞投机。李开复在大陆政治活动频繁,事实上已经和民进党结成统一战线,共同对抗大陆的共产党。

有儿如此,李天民死不瞑目。李开复可谓不孝!

我所以这样详细介绍李开复的家庭背景,是为了说明李开复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生长起来的——人的言行主张不可能脱离家庭的影响,像李开复这样怀着“国恨家仇”的人,一家颠沛到台、伯父被镇压,你认为李开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是什么样的感情?

你要理解为什么李显龙会继续李光耀的路线,你也要理解金三为什么有金一金二的傲骨。

虽然先贤伟人有可能脱离家庭的影响,然而李开复不是这样的先贤伟人。

李开复在台湾省读了小学,到美国读了初中、高中、大学,1983年从哥伦比亚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毕业,1988年获得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系博士并留校任教。

1990年到1996年,李开复在苹果公司历任语音组经理、多媒体实验室主任、互动多媒体部全球副总裁等职位。期间出了一件丑事,导致李开复从苹果离职:事发地点在美国加州的坎贝尔,当时李开复正在度假,然后被指控恶意性侵13岁的Aimee,捏她的屁股之类!

1996年到1998年,李开复在美国硅谷图形公司SGI电脑公司担任互联网部门副总裁兼总经理、Cosmo软件公司总裁,负责多平台、互联网三维图形和多媒体软件的研发工作。

19987月,李开复加入微软并在中国创建并领导微软中国研究院(现为微软亚洲研究院)。

20057月,Google在中国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李开复负责其运营并担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裁, 20099月,李开复从Google离职。20101月,Google因为不遵守中国法律而宣布离开中国——你觉得李开复在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20099月,李开复宣布创立“创新工场”,号称开辟中国风险投资和创业的一个新模式。主要的领域是涉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

20139月,李开复在发微博暗示自己患有淋巴癌,随后回到台湾省。20152月,李开复回到北京。20156月,李开复通过微博透露自已康复——关于淋巴癌,网友不妨自行搜索,看看治愈的概率有多高,看看即便治愈的人是什么样的状态。

总之,不会是这样——

央视主持人罗京就是死于淋巴癌,享年48岁——

罗京当初多帅的小伙啊——

提示一下,李开复声称自己患癌是20139月,之前的8月,薛蛮子被抓!

不要以为看起来巧合、就一定是巧合!

李开复基于其家庭背景形成的立场,这些年上蹿下跳,以青年导师自居、以鸡汤开路,初期还能蛊惑一些人,然而时间长了、马脚必然败露。

现在还看不清李开复的人,可叹、可悲!

看看被经其转发而流毒甚广的微博——

再看看李开复和薛蛮子的互动、和马英九的互动、和骆家辉的互动、和中情局的互动……此人是什么货色,还看不清楚吗?

不清楚的网友可以自行搜索这些事情的具体情节,放在这里啰嗦且污人耳目。

提到李开复画皮的剥落,有一件事不可不提:公然侮辱林妙可!

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2013年,林妙可发了一条微博——

然后有网络流氓发表了下流的评论——

未成年的林妙可当然不清楚关节所在,然而林妈妈气不过,用林妙可的账号发了声明——

接下来大戏开幕,李开复登场——

看看,不但不主持公道,反而以言论自由要林家坦然接受!!下流无耻、莫过于此!

林妙可为什么被攻击侮辱,还不是因为在08年北京奥运会的出演?

攻击林妙可的人、包庇攻击林妙可的人,都是些什么玩意啊!

别忘了报应轮回、屡试不爽,2016年李开复发了一条微博,最后关闭评论——

为什么关评论呢?报应来了呗——

显然,李开复关评论证明当年他清楚“下面给你吃”的真正含义,更显得当年的无耻下流!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个世界也是有记忆的,李开复的报应,才刚刚开始!

平心而论,李开复的智商是高的、能力或许也是有的,然而心术不正,不识春秋大义、不走人间正道,逆历史潮流而动,所以无法成就大格局。这其实是他个人的悲剧,而这个悲剧是他咎由自取,怨不了别人。

伟人曾曰:路线错了、知识越多越反动!

诚哉斯言!

民法总则特别保护英烈的人格权益

 来源:中国网   张新宝


  《民法总则》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核心概念]

  英雄

  英雄,作名词时,是指无私忘我,不畏艰险,为了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令人钦敬的人。在我国法律中,英雄的概念范围要广于烈士。英雄并不要求牺牲,只要是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都可以称为“英雄”。烈士则必须是因特定情形牺牲的公民。但是英雄和烈士的核心内涵是一致的,都要求其行为、贡献堪为楷模。作形容词时,“英雄”是指“具有无私忘我、不为艰险,为了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的品质的”。本条中的“英雄”应该理解为是形容词,用以修饰“烈士”。

  烈士

  烈士,是指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因特定情形牺牲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与《军人抚恤条例》被依法认定为烈士的公民。一般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牺牲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参照现役军人的情形评定为烈士。

  [条文详解]

  一、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意义

  第一,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民法总则》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而且,近一个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此社会现实下,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尤具现实意义。

  第二,目前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并无特别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零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该条规定中将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而对于英雄烈士而言,一方面由于年代较为久远,可能已经没有近亲属在世。另一方面英雄烈士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其已经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我国公民而言都具有极强的情感价值,因此对于其人格权益的侵害导致的受害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近亲属的范围。再一方面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侵害往往会构成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本条的规定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更为直接、有力、明确的裁判依据,更为有效地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条中“英雄烈士等”的范围

  理解本条中规定的“英雄烈士等”,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英雄烈士等”原则上指已经牺牲的“英雄烈士等”。如前所述,“英雄”既可以作名词理解,也可以作形容词理解。在本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中,英雄应该理解为是形容词,用以修饰“烈士”,指具有英雄品质的烈士。原因在于,如果该英雄人物尚在人世,则在其人格权益被侵害但尚未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时,应当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只有在英雄烈士已经牺牲,其在事实上已经无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才需要本条特别规定该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英雄烈士等”中的“等”的含义。这里的“等”具有特定指向,是指在我国近现代历史上,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富强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楷模,例如我国近现代史上的伟人、革命领袖等。只要是能够作为民族精神的代表、民族文化的旗帜的人,都可以纳入本条保护的主体范围。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

  本条虽然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但是需要注意,侵权人依据本条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必要。对此说明如下。

  第一,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本法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目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解释到“等领域”之中。

  四、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将做出更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作为总则,本条仅做了原则规定,今后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将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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