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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的处理意见出来了!此文很好

2017-04-23 政商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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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重点,首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古代孝子没有被黑社会囚禁),其二是执法者渎职,然后是抗黑抗暴救母自卫(黑社会团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最后要问责做出荒谬判决的地方法院(不处理黑恶势力反而判决救母青年无期徒刑)。



一、首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首要问题是定义案件性质,而非讨论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是“涉黑团伙组织犯罪”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


1、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在哪里

2、11人团伙和被拘禁人有没有债务关系

3、债权人和11人团伙是什么关系

4、11人团伙是否有组织,还有多少人

5、11人团伙是否经常实施此类案件并以此牟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没有较稳定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没有骨干成员?


2、是否长期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非作恶,是否欺压、残害群众?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二、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1、带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将双方就地隔离,劝解

3、若遇阻拦,应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团伙成员拘禁母子两人的情境里,极易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民警采取措施不当,只是询问几分钟后就离开,导致恶果发生,应涉嫌渎职。


三、地方公安涉嫌对黑恶势力长期无作为


1、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已经存在多长时间?

2、当地公安系统对涉黑团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为什么不知情?是否渎职

4、如果知情,为什么涉黑团伙如此猖狂?

5、当地公安队伍里有没有为涉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角色?



四、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于欢应给予奖励


1、案件首要重点是涉黑团伙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危险和威胁程度远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面对11人黑势力团伙施加的迫害,于欢的任何行为首先是对黑恶势力的正当反抗。


2、11人黑恶势力团伙正在实施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猥亵妇女等犯罪行为,并实施诸多侮辱人格、践踏尊严、摧残当事人精神等违法暴力行为,随时可能危害到当事人生命安全,于欢的行为是对正在实施的多重暴力威胁进行正当反抗。


3、当事警察离开让当事人对脱离11人黑恶团伙的暴力控制彻底绝望,母亲受到11人团伙极端侮辱,母子二人生命安全已无法保障,全景恐惧之下,于欢被迫捡起水果刀将反抗付诸行动。


此涉黑势力简直无法无天,11人团伙正在实施犯罪,见警察也不曾中止犯罪行为,实乃大恶大奸。于欢没有跪地屈服,选择用行动反抗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精神可嘉,惩恶有功,值得嘉奖。


11人团伙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母亲,警察到场之前于欢保持高度克制,在警察离开才出于对执法者的绝望愤而出手——于公是守法为先,于母是孝行为先,于己是自卫为先,此行属大善,值得嘉奖。


不要用法理大过人情混淆视听,面对大奸大恶,面对黑势力团伙正在实施的暴行,面对母亲遭受极端侮辱践踏,在对当事执法者的寄托完全绝望之下,抗黑抗暴、救母自卫,无罪,有功,当奖。


五、地方法院该当何罪?


1、是否涉嫌渎职


(1)地方法院对此案涉黑团伙的有罪裁决何在?


(2)认为“没有防卫紧迫性…没有带武器……危险性较小…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是拿着法理站在黑社会施暴者立场做出的裁决——黑社会施暴者为刀俎,于欢母子为鱼肉,依照法理推测刀俎不会杀害鱼肉,却不用法理推测鱼肉的绝望恐惧。


让法理仅为黑社会施暴者服务,该当何罪?


2、草率判决摧残无辜青年


此案发生一年,如果不是进入公众视野,会不会让一位22岁青年的一生就此断送?他在过去一年间遭受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怎样弥补?如此草率地以无期徒刑摧毁一位中国青年,该当何罪?


3、执国之重器碾轧公理人伦


法律为国之重器,执掌国器却为黑社会施暴者做无害推测,对救母者于欢做无期徒刑判决,真是一脚踩穿了社会底线,肆意碾碎公理人伦,该当何罪?


4、扬恶抑善,破坏公序良俗


未对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是否为黑社会做认定,这就是不惩恶,不惩恶就是弘扬恶。对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判决无期徒刑,这就是抑善,抑善就是助恶。

此判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极其严重,从恶者不受惩罚,势必让从恶者更加泛滥,守善者遭受打击,势必让守善者日渐稀少,社会安定和谐局面逐步被瓦解破坏,该当何罪?


5、破坏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


民众的正义观念非常朴素:惩恶扬善、不受侵害、遭受侵害能受到保护。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什么?就是在公权力保护出现死角时,能够对恶势力实施自卫反抗。


不惩作恶者,是对信任的第一重破坏。惩罚守善者,是对信任的第二重破坏。


普通人竟无法做到正当防卫,真是把最底层的信任都踏碎了。撕毁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该当何罪?


6、破坏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


中国人的信仰里,母亲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称大地为母亲,称黄河为母亲,也称祖国为母亲,正因为对国家寄托了如生身之母般的信仰和热爱,所以在祖国遭受欺凌侮辱时,才会有千百万中华儿女甘洒热血誓死反抗。


现在,一位母亲被多达11人的黑恶势力团伙囚禁,极端凌辱、恐怖威胁,被按在马桶里吃屎、被人用生殖器在脸上甩,她的儿子因为救母自卫反抗黑社会团伙,竟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设身处地,14亿中国人,谁能做出和于欢不一样的选择?这不是对于欢一个人的判决,这是对14亿中国人信仰的否定。此判决让人遍体生寒,当守护母亲的信仰被打碎,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又将何去何从?罪莫大焉!


此判决发生在山东,真是“孔孟之乡”的羞耻,发生在中国,真是“礼仪之邦”的耻辱!幸好没判死刑,良知尚在,还可挽回。


所有参与判决的地方法院人员,理应以此判决为耻,反思、自省、忏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争取民众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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