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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必究!请文明祭祖!

清城检察
2024-10-1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

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

清明将至

森林防火“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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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城发布

编辑:刘泳春

责编:刘景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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